索 引 号: | 116401210100998767/2023-00494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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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10-30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1-15 |
各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区市属驻永各有关单位:
《永宁县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永宁县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依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建(保) 发〔201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行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
按照统筹房源、并轨管理、保障公平的原则,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交互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给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定租、统一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
政府定租: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统一按照县物价所核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
分档补贴:补助标准根据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确定,从城镇中等偏下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由低到高分档设置。
租补分离:公共租赁住房收取租金与发放租金补助分离,实施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属于中等收入家庭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交纳租金,属于低收入家庭的按照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对于无收入来源的五保户家庭、特困家庭可减免收取租金。
(一) 加强租金管理。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低收入家庭,由县住建局办理租金补贴发放手续,确定其租金补助金额、代发银行及账户.按照"租补分离"原则,县住建局在每季度末月10日前确认申请人家庭情况,通过银行信息系统确认租金补发明细,并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租金补贴直接划入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账户。申请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必须与县住建局签订《永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承租人及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县经济状况、居民收入、租金水平等因素,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 调整及退出管理。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后,可随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办)申请变更事项,乡镇(街道办)受理后10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在收到配租人变更申请及乡镇(街道办)核查材料后10日内作出是否调整决定。一般保障家庭应于合同到期前3个月申报家庭住房、财产变化情况,县住建局会同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办(居委会)等,对纳入保障的家庭逐一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做出调整、取消租金补贴或退出保障的决定。对未按时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家庭变化情况的租金补贴发放家庭,县住建局暂不发放租赁补贴,待其资格复审后视其资格复核情况,做出相应决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廉租住房收入标准但不超过公共租中物实试制赁住房收入标准的,应当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
(三) 监督管理。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骗取租金补贴的保障家庭和经查实有关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住建局取消申请家庭的租金补助资格和住房保障资格.已骗取租赁补贴资金的,由县住建局责令退还,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街道办(居委会)、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实物配租资格和租金补助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并轨运行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一) 廉租住房准入标准
1.申请需以家庭为单位,至少1人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户口1年以上(人数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的人数计算)。
2.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划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标准线以下(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0%)。
3.城镇居民无自有住房或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家庭。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有出售、赠与、分割房产等行为的须满5年,因离婚失去住房2年以上(含2年)。
4.对进城落户"农转非"的申请家庭,农村无住房或宅基地,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过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
(二)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原来标准执行,具体发放标准:
1.对于拥有私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其发放标准为:
补贴金额=(人均保障面积-家庭现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口×租金补贴标准。
2.对无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其发放标准为:
一人口家庭: 按人均30平方米予以保障,每户每月发放租
赁补贴240元。
二人口家庭: 按人均20平方米予以保障,共保障40平方米,每户每月发放租赁补贴320元。
三人口家庭: 按人均15平方米予以保障,共保障45平方米,每户每月发放租赁补贴360元。
四人口及四人口以上家庭: 按50平方米予以保障,每户每月发放租赁补贴400元。
(三)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或单位进行申请,并有支付租金能力。申请家庭或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做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人口的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人士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城镇非农业户籍满1年以上。
(2) 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下。
(3) 城镇居民无自有住房或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家庭;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有出售、赠与、分割房产等行为的须满5年;因离婚失去住房2年以上(含2年)。
(4) 具有本县户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固定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年以上,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置换)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优先安置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问题。
2.非本县户籍人口的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
(2) 新参加工作的公务员(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志愿者),在本县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 用工单位或县社保局出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 申请。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应向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办(居委会) 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永宁县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新参加工作的公务员(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志愿者)、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办(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提交以下材料:
1.《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
3.无工作单位的,本人须提供个人收入和住房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社会保险缴纳及住房证明材料。
4.新参加工作的公务员(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志愿者)、进城务工人员须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相关证明材料。
5.对进城落户"农转非"的申请家庭,由乡镇、村委会两级提供农村无住房或宅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 初审。乡镇、街道办(居委会)、用工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办(居委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住建局。受理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实行一次性告知,提出初审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收入和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关系等.公示期满后,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填写《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乡镇、街道办(居委会) 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建局。
(三) 复审。县住建局接到初审材料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收到初审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会同住建、乡镇(街道)、人社、金融、工商、税务、审计、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县住建局。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民政局信息核对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到县民政局。审核内容包括工资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机动车辆、商业营业用房、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工商注册资金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和准确性。
(四) 审批。县住建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建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对申请人名单和收入状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建局应当现场或书面告知。
(五) 轮候。对轮候对象,应当在合理轮候期内予以配租保障性住房。轮候期由县住建局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住房保障需求、申请人的住房困难状况、收入、财产、就业年限、申请时间、人员身体状况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定的方式排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已经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劳动模范、复转军人、孤、老、病、残、贫困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的轮候对象,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六) 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县住建局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为2-5年。县住建局应当根据规定的面积标准及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性别、代际结构等情况,合理确定配租的具体户型。楼层依据家庭同住人最大年龄确定,视力、肢体一、二级残疾人必须在一楼分配,分配方式由公证机关、电视台、住建部门通过摇号或抓阄的方式确定。
(七) 后续管理
1.不再符合承租条件和已满承租期限需续期的租赁型保障房家庭应及时办理退出或续租手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按照市场租金全额缴纳租金(租金由县住建局按照市场租金确定),必要时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负责配租住房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配租住房的正常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使用住房,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责任。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由承购人负责。承租人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调换申请,也可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之间互换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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