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10100998842/2022-0002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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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29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永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永宁县域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成员单位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和重大项目跟踪监督检查机制。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编制、项目的审查、联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招投标,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验收;
(三)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联审,负责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
(四)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屋建筑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消防进行验收。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监理、工程咨询中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黑红名单制度;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土地预审、批地、供地;负责房屋建筑类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组织对项目进行专家及部门联审并提交永宁县城市规划土地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六)县水务局负责把政府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资源论证(用水合理性分析)纳入前期立项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七)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联审、资金拨付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八)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办理土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办理规划手续;
(五)组织项目招投标;
(六)办理施工手续,组织项目实施;
(七)项目联合或者专项竣工验收;
(八)项目综合验收;
(九)项目竣工决算;
(十)项目资产移交。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及下达:
(一)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各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年度项目预算。
(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选址及占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年度计划支付额;
2.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4.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三)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审批服务管理局、项目责任单位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预审,初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四)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议,县人民政府分管发改工作领导召集项目主管部门、发改局和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必须由分管发展和改革、实施项目单位的副县长签批意见同意后,由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提交项目备案表进入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申请提交县人民政府,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副县长审批,总投资5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提交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附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经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三)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项目审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项目实施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各单位依据决策意见开展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四)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
(五)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15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六)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七)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经批准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进行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监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篡改规划设计、改变项目使用功能,突破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由项目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规范程序履行概算调整。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09号)等规定执行。后期国家政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对结果和过程负责,可委托业务能力好,服务质量高的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并邀请发改、审批、财政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已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四)已签署施工、监理合同;
(五)已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六)已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召开项目开工安排部署会议,主要检查项目前期手续是否完善,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图是否完善等,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必须严格按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施工。一般情况不得有工程变更,如遇下列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先审批后变更”,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程序进行变更:
(一)因设计缺陷、不完整、不科学等原因,不变更设计无法进行施工,或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达不到项目使用功能要求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自然因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或其他原因引起确需变更的。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变更的协调组织部门,向县人民政府上报工程变更申请,经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邀请县发改、财政、审批等部门勘验变更现场。属于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变更内容的投资规模进行造价评估,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
(一)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项目单位党委(组)会研究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召集县审批、发改、财政等部门到工程变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现场填写《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并签字确认。《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是研究变更审批的重要依据,变更工程量计入最终工程(结)决算;
(二)属于设计变更的由设计方出具原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补充设计等相关资料;
(三)因不可抗力或施工过程中突发状况等出现需要立即实行变更的,在变更发生前(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召集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及发改、财政、审批等部门,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确定专人赶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隐蔽工程变更签证须提供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影像资料;
(四)经现场勘验并核实确认后的变更签证单,分类处理:
工程变更金额不超过中标价8%且不超过100万元的,由审核监督小组现场认定;工程变更金额超过中标价8%或者超过100万元的,报请政府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中标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和中标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经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变更需报下列材料:
(一)《永宁县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提交变更签证,说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意见以及预估的工程量和造价;
(三)按规定需报设计部门重审设计变更图纸的审图意见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决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先进行内部初验。初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尽快申请办理规划、环保、人防、消防、安监、质量、档案等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并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竣工验收。设备安装由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办理竣工备案。
第二十四条 依法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竣工及各专项验收完成后且档案资料齐全, 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提出项目综合验收书面申请,县发改局组织财政局、审批服务管理局、住建局(房屋建筑类项目、市政类项目)、交通局(公路、桥梁类项目)、农业农村局(农业类项目)、水务局(水利类项目)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价验收。重大工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需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验收。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应对项目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进行分析评价,并形成结论性意见,由各建设单位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在项目综合验收后,最迟一个月内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完成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建设单位要组织各方到施工现场实地勘测工程量,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决算报告要召开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认。
5000万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和隐蔽工程,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开展全过程跟踪咨询服务,并出具完整的造价咨询报告。
项目工程决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施工单位将项目资产移交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在每年年底收集各建设单位已经完成的工程决算项目相关资料,按照“保证质量、量力而行”原则,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并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责成建设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理确定工期,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最终造价以甲方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工程决算价格为准”。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及相关项目负责人员出现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行为的,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和永宁县相关项目管理文件中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永政办规发﹝2020﹞10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执行标准和推行电子中标通知书的通知》(永政办规发﹝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