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21-100/2020-00415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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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2-21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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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加强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和领导,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永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严重伤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各级各类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坚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群防群控和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坚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保证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做好各级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落实。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永宁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永宁县应急委委员会下设永宁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县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永宁县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2.1.1 成立永宁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由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各乡镇(街道),纪委监委、宣传部、统战部(宗教局)、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投局、文旅局、卫健局、市监局、综合执法局、审批局、生态环境局、各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为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 主要职责
永宁县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启动永宁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命令;领导、组织、协调、督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决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系统、保障体系建设事宜,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等;向县政府和银川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2.1.3 应急指挥机构
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理组、危害控制组、社会维稳组、医疗救治组、专家评估组、物资供应组、善后处理组、新闻宣传组。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将情况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1.4 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食安办牵头,市监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承担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调查处理组:由指挥部根据事发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主要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追根溯源,严格控制流通渠道;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危害控制组:由指挥部根据事发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对事发地食品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社会维稳组:由县公安局负责。主要职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开展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局负责。主要职责: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中毒、致病(死)原因,提出和采取救治控制措施。
专家评估组:由县市监局牵头,食品安全委员专家组参加。主要职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监测评估组:由县市监局牵头,农业农村局、卫健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确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面监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时间发展趋势,预测时间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物资供应组:由县发改局负责。主要职责:协调有关单位组织供应应急救援物资,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主要职责: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主要职责: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信息发布。
2.2 永宁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兼任,成员抽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委、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检查督促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势态,防止蔓延扩大;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专家库,组织专家分析论证;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向银川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救援处理情况;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乡镇(街道)、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县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关建议;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食品安全预防措施落实工作;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县农业农村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县市监局、卫健局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3.1.1 加强日常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市监局、卫健局、发改局、商投局、宗教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教体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市监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并及时做出预警。
3.1.2 建立通报制度
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通报方式: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县各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涉及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及时通报县委统战部、外办或履行此项职能的部门。
3.1.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1.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对可能导致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3.1.5 报告系统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1.6 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1.7 责任报告单位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3.1.8 责任报告人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1.9 报告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并在2小时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1.10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1.11 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标准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区及其他省(区、县)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3.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县行政区域内,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永宁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按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相关办法,制定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4 预警行动
永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向县委机要局、政府总值班室和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食安办总值班电话:0951—8012880;县委机要局电话:0951—8011491,值班手机: 18395009912;政府总值班室电话(传真):0951-8016222,值班手机:18009500386)报告信息。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超过2小时,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超过1小时。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要求,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在向银川市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4.2 先期处置
对一般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依次由县级、市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3.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4.3.2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将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管和有关方面的支持,必要时组织县级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4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4.4.1 医疗救援
卫健局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4.4.2 现场处置
4.4.2.1 现场紧急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乡镇(街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跨县、跨领域、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
4.4.2.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或者停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4.4.3 流行病学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组织开展现场卫生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县市监局、卫健局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4.4 应急检验检测
县市监局应当组织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产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事件调查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产品的予以解封。
4.4.5 事件调查
县市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迅速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工作。
4.4.6 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由永宁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4.7 维护社会稳定
县公安局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干扰、阻碍行政等部门执法、暴力抗法和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8 事件通报
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告外事等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准备工作。
4.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响应的升级: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上级食品监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6 指挥协调
4.6.1 组织协调要求
(1)进入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本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指导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3)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较大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6.2 指挥协调内容
(1)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7 响应扩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多个专项指挥机构、多个部门(单位)参与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县应急委,由县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或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4.8 社会动员
(1)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乡镇(街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9 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应急保障
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参加事故处理;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5.2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采集样本、按标准实施检测等技术鉴定工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5.3 通信保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传递、发布等工作。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设立信息相互通报值守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沟通和有效利用,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5.4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要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5.5 医疗卫生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健局立即启动应急医疗救治。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县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5.6 物资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全力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和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6.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发生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总结评估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乡镇(街道)及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 宣传培训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和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县食安办要加强应急演练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政府办公室印发。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惩
县委、政府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永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自2020年1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