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10100998767/2024-0017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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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9-03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03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废止《永宁县临时救助办法(修订稿)》(永政规发〔2021〕3号)。《永宁县临时救助办法(修订稿)》(永政规发〔2021〕3号)废止后,全县临时救助工作将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宁政发〔2016〕16号)和《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宁民规发〔2023〕17号)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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