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10100998767/2023-0053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11-17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1-16 |
各乡镇人民政府,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其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统称预售资金),是指本县区域范围内所有参与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或开发企业代购房人垫付的预售资金等。
三、本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多方监督、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指导全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五、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签订《永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按照一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七、项目预售过程中,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监管银行不得变更监管账户。
八、监管资金是指预售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建设费用。
九、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额度及监管资金;
(六)监管资金的收存及使用等;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等;
(二)工程进度计划表、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项目成本预算书;
(四)其他必要材料。
十一、监管账户实行封闭式管理。由购房人逐步存入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未经监管机构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十二、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款方式及时限,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资金监管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银行应在审批放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划转其他账户或直接支付开发企业。
十三、预售资金未按照监管协议收存的,暂停网签系统。
十四、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按工程进度申请使用监管资金:
(一)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完成主体封顶后,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不得超过存入监管账户预售资金总额的50%。
(二)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按主体封顶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预期交付日期(不包含冬歇期)计算,将30%监管资金按月平均拨付,累计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不得超过80%。
(三)开发企业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后,可申请使用全部监管资金。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交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申请时,监管机构自收到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勘验及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监管机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拨付通知书》,监管银行应当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拨付通知书》和传输的电子信息,自收到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资金拨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不予拨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工程未按本规定建设到实际进度的;
(二)申请资金超出用款额度的;
(三)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四)该项目之前存在违规使用监管资金记录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监管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监管资金的其他情形。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开发企业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申请表》及永宁县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网签合同注销证明文件,向监管机构申请退回已入账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自收到开发企业提交上述文件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将退款电子信息推送至监管银行,监管银行自收到监管机构电子信息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还购房人。
十七、房地产项目全部交付使用后,开发企业可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申请表》和《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资金监管并撤销监管账户。经监管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撤销监管账户。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与监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永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除所需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交监管协议。
二十、监管机构收到开发企业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后经现场勘验,并通过局务会研究同意,由相关责任人进入监管系统上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拨付通知书》,并将电子拨付信息传输至监管银行。
二十一、监管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严格按照监管协议规定,建立预售资金收支台账,做好数据整理工作每月5日前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账户前月及累计出入账情况。
二十二、监管机构应做好日常指导、监督工作,指定专人,及时核对网签和合同备案信息与监管账户出入账信息,并做好勘验、审批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以停止开发企业监管账户的资金支取,督促开发企业尽快改正,并可协调相关部门监督监管账户内资金使用。
(一)预售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
(三)开发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的;
(四)开发企业未专款专用等违规用款行为的;
(五)其他情形。
二十四、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暂停办理违规项目的网签和合同备案、后续项目预售审批手续及后续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试点申请,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收存、支取预售资金的
(二)已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自网签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向购房人及其贷款银行提供监管账户的;
(六)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十五、监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机构报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银保监局筹备组做相应处理;违规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或者监管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退还等,或挪用监管资金的;
(二)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收存预售资金行为,1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告知监管机构的
(三)未按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传数据的;
(四)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十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荣获自治区、银川市十强五优的房地产企业不受本细则约束。
二十八、本细则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