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6401210100998767/2023-0050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5-12-01
责任部门: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1-15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永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六项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于2015年11月22日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永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听取意见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听取意见,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一)编制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或者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

(三)制定涉及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四)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七)决定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

(八)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九)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职能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其征求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咨询、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利益相对人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前期咨询,吸收采纳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必要时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座谈、咨询、听证活动,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单位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听取意见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并撰写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听取意见的结果作为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县人民政府审议确立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县长信箱(政府门户网站)、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或决策执行单位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五条 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永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县人民政府委托或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一)编制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或者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

(三)制定涉及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四)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七)决定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

(八)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九)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咨询专家开展论证工作。

第六条 设立永宁县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县人民政府决策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研究,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供县人民政府参考。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各级行政机构、区市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中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意愿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

委员专业领域主要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法律、产业经济、社会科学、建筑规划、文化旅游等。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主任担任,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委员会日常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咨询事项,即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确定需要咨询的事项,向专家咨询委员会报请,提交咨询论证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所需专家人数、相关专业需求等)、决策事项草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确定咨询专家,即决策承办单位所提交申请通过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委员会办公室按需求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论证组,人数应为单数。

(三)论证工作的组织,即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专家在指定时间、地点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决策承办单位应派出相应工作负责人参会并负责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书面资料,听取、记录专家意见建议。

(四)撰写论证报告,即论证工作结束后,由论证组撰写《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意见书应该明确指出论证组的结论性咨询论证意见,并且充分反映小组各成员的意见。参与咨询论证会议的专家应当在意见书上签名,对意见书中的结论性意见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以不在意见书上签名,但应当提交书面不同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已签名的专家也可以提交书面补充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后将《意见书》提交委员会办公室,经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批后反馈至决策承办单位。

(五)分析采纳意见,即决策承办单位收到《意见书》后要认真整理、分析专家意见建议,并吸收采纳,撰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说明专家咨询论证的组织情况、意见建议采纳办理情况等,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吸纳的,应说明缘由,并对决策事项报告进行重新修订。

(六)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根据咨询论证要求,从其所属专业角度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及合理性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也可以针对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库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运行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模式,建立诚信考核、补选和退出机制,即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每一位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并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予以清退,解除聘任关系,重新补选适格人员补位;在运行管理中如出现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缺失现象,则适用补选机制,补聘适格人员。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单位推荐事宜,分别从各级行政机构、区市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区内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工业、环保等行业领域内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中推荐候选人,并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后报委员会办公室留档。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从自荐和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2年,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六条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报告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县人民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十九条 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永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发生,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风险评估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一)编制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或者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

(三)制定涉及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四)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七)决定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

(八)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九)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进行信访评估。

第六条 应当进行而未进行风险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合格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采用相关单位会商分析、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等方式进行。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八条 风险评估应就决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经济负担、造成生产生活过多不便,以及是否会引发其他事端,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二)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配套措施是否经过调研论证,以及群众接受程度;

(三)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所采取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决策评估的相关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也可根据需要选邀高校、科研院所、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二)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方式、评估内容、评估步骤与方法,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并提供相应的经费、场所等工作保障;

(三)按照既定工作方案开展评估工作,在采用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形式开展评估工作时应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和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社会反映和征求意见情况,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深入研究,详细查找风险点,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研判;

(五)针对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六)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七)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风险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类,具体划分标准

如下:

(一)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

(三)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及其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作为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对风险评估结果做出相应处置。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和中风险的,应当调整方案、降低风险后再决策或者不决策。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但是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再执行。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适时组织开展决策执行后评估,即当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执行中因不可抗力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等客观情况发生时,或者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并提出较多意见时,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开展决策执行后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在决策执行后评估工作中,决策执行机关为责任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参与评估,在需要时可以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十八条 经后评估认为需要调整决策的,应当与政协、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并形成决策后评估情况说明或报告。需要调整决策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提交决策后评估情况说明或报告,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变更决策或者终止执行决策。情况紧急的,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决定调整决策,但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说明。

第十九条 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永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一)编制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或者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

(三)制定涉及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四)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七)决定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

(八)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九)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在提交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应当将该决策相关资料转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转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事项草案;

(二)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报告;

(三)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三)组织政府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县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仍需补充材料或所提交材料需要修改完善的,可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及时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或决策承办单位反馈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需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出席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永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政府集体决策行为,强化内部权利监督和制约,提高政府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集体决定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县 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实行县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一)编制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或者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

(三)制定涉及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四)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保护等方

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七)决定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

(八)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九)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委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决策。

第七条 列入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草案;

(二)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报告;

(三)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集体决定程序:

(一)确立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确定决策事项草案,提出议题,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决定是否提交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确定议题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根据其他副县长和政府部门的提议确定,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紧急情况除外)。

(三)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准备。

(四)提前通知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五)充分讨论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六)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的形式。

(七)做出决定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由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

(八)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九)政务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保密事项外)决定后须通过发布实施方案、发布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

第九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有关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执行机构应及时呈报县人民政府,按照《永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开展决策执行后评估工作,报请县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三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补议。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由县委批准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永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遏制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决策责任的追究机关为县监察局。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四)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五)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决策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建议停职或者建议暂停执行职务;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执行责任、直接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意见征求、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负执行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单位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决策执行机关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或者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决策执行机关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人,一般指县人民政府分管决策事项的领导(分管副县长);批准人,一般指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县长)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常务副县长);决策人,一般指参与集体研究的所有领导。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六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建议停职或者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 决策责任追究机关经过审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第十九条 决策相关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行政决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

第二十一条 决策相关责任人对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同时抄送上一级主管机关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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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