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2023年永宁县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项目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23日
2023年永宁县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项目管理方案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预算的通知》(宁财社指标〔2022〕73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和银川市工作要求,永宁县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掌握我县辖区内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及其分布特征。
(二)为国家完善心脑血管疾病监测数据库、制定心脑血管疾病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评估防控效果提供基础数据。
二、监测对象和工作内容
(一)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永宁县辖区内所有18岁及以上的居民,包括辖区内户籍居民、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
(二)工作内容
1.开展病例报告
(1)报告病种
①急性心肌梗死(I21-I22);
②心绞痛(I20):只监测接受经皮腔内冠状动脉成形术PTCA/支架植入和/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CABG的心绞痛病例;
③脑卒中(I60、I61、I63、I64,不包括I62):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脑梗死及难分类脑卒中,不包括一过性脑缺血发作(TIA)及慢性脑动脉硬化;
④心脏性猝死(I46.1)。
心脑血管疾病报告为急性发作事件报告,以发病28天为期限,一次事件记录为一个病例,发病28天后,若再次急性发作,应按又一次新发病例报告,不包括陈旧性并处于恢复期的病例。急性发作后死亡和未死亡的病例均需报告。
对于经医生诊断的病例,尽管没有足够的确诊依据,也应收集上报。
脑卒中不包括一过性脑缺血发作(Transient Ischemic Attacks,TIA)及外伤性、代谢性、中毒性、肿瘤性(新生物性)或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所致神经系统异常表现的疾病。如无明显临床症状,又无急性发作病史,仅在体检时偶然发现腔隙性梗死者,则不属于上报事件范围。
(3)报告单位
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县级综合医院(永宁县人民医院)、专科医院(永宁县中医医院、永宁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精神专科医院等)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
(4)报告内容
①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户籍地址等;
②就诊或住院相关信息:报告医院、上报日期、门(急)诊号、住院号/病案号;
③发病信息:疾病诊断、ICD-10编码、诊断依据、发病日期、是否首次发病、诊断日期、疾病转归等。
2.病例补发
对于“心脑血管病发病事件”尚未登记或已登记还未及时审核,而《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或《医保系统》或其他资源中已存在“心脑血管病”发病事件的死亡或新发病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实后,应进行补报,建立报告卡,完善报告信息;县疾控中心要安排专人定期对《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核查,发现未报告的心脑血管事件,要及时反馈给病例归属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补报。
3.信息收集与整理
(1)人口学信息。县疾控中心获取永宁县年度的人口统计数据。结合国家人口普查资料进行分年龄段估测,1月20日前上报上一年辖区常住人口数据库并上传至“中国居民心脑血管监测事件”系统中。
(2)档案管理与存档。专档管理保存心脑血管病例报告原始资料、统计数据等内容。
(3)数据上报要求。医疗机构可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每天收集,要求病历归档进入病案室管理后10日内完成上报数据的报告。县疾控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发病事件的审核工作。
三、培训
县疾控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县域内各报卡单位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为:报告病种、报告流程、报告卡填写、数据录入等。
各报卡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专业培训,培训人员为临床医师(包括门诊、住院部、急诊)、公共卫生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包括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
四、组织实施
(一)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协调县疾控中心和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工作,将心脑血管事件登记报告工作纳入对各医疗机构的考核内容,定期组织进行督导、评估。
(二)县疾控中心
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数据收集、补报、上报、分析、质量控制和项目评估。
(二)医疗机构
制定医疗机构内部报告制度,开展院内培训,指定专人负责病例报告、档案管理与存档、数据审核、整理和上报,开展院内漏报调查和死亡病例补报。
五、项目执行时间
各报告单位应及时登记报告本机构或本辖区的心脑血管病例,县疾控中心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报告信息的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
六、项目资金安排
自治区安排项目资金0.7万元,主要用于病例报告卡、工作手册、宣传资料印制等。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175号),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证开展项目工作所需经费,对执行本项目工作人员在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保证其工作积极性。
七、项目考核与评估
县疾控中心每季度组织对各报告单位的督导、技术指导,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现场数据质量核查及漏报调查,及时完成督导、质控报告,报送县卫健局,对工作滞后或不认真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多次出现同类型问题的单位由县卫健局约谈该单位主管领导。
八、附件
附件1:永宁县心脑血管事件登记报告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2:心脑血管事件报告卡
附件3:F1信息登记表
附件1
永宁县心脑血管事件登记报告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宋志学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 洪 永宁县疾控中心主任
李建平 永宁县人民医院院长
吴自平 永宁县中医医院院长
刘清华 永宁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段丽荣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业务股股长
任伟明 永宁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王雪红 永宁县人民医院公卫科主任
沈邵红 永宁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公卫科主任
李歧宁 永宁县杨和镇卫生院院长
龚学鹏 永宁县望远区域医疗中心院长
周金生 永宁县望洪镇卫生院院长
付东晓 永宁县李俊镇卫生院院长
沈 洋 永宁县闽宁区域医疗中心院长
高 兵 永宁县利民社区、南桥社区、阳光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
纳文华 永宁县疾控中心数据质控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心脑血管事件登记报告工作日常管理。
主 任:王 洪 永宁县疾控中心主任
副主任:任伟明 永宁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成 员:纳文华 永宁县疾控中心慢病科科员
张 晨 永宁县疾控中心慢病科科员
附件2: 心脑血管事件报告卡
编号: 报卡单位地址:省市区(县) | ||||
门/急诊号: | 住院号: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性别:□男 £女 |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 |||
民族: 职业:婚姻状况: 本人电话: | ||||
工作单位: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 ||||
户籍地址:省市区(县)街道(乡)居委会(村)号 | ||||
现住地址:省市区(县)街道(乡)居委会(村)号 在本辖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是 □否 | ||||
发病日期:年 月 日 首次发病:□是□否 ICD-10: | ||||
诊断日期:年 月 日 | ||||
诊断: 急性心肌梗死 | ||||
心绞痛(治疗措施:PTCA 支架植入 CABG) | ||||
脑卒中(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出血 脑梗死 难分类的卒中) | ||||
心脏性猝死:£临床诊断 推断: 有目击者情况下发病1h内死亡且排除可能非心脏原因死亡 无目击者情况下24h内突发死亡且排除可能非心脏原因死亡 | ||||
诊断依据(可多选): | ||||
临床症状体征 | 生化标志物(□肌钙蛋白 | 其他生化指标) | ||
心电图 | 血管造影 | 超声心动图 | ||
CT/CTA/SPECT | MRI | 腰穿 | ||
手术 | 尸检或病理 | |||
补发 (死亡补发 医保系统补发 其他) | ||||
出院记录: | ||||
诊断单位: | 诊断单位级别:一级 二级 三级 | |||
转归:□存活 □死亡(填写死亡相关信息。如是心脏性猝死,不需填写) 死亡时间:年 月 日 根本死因: 死亡原因编码 ICD-10: | ||||
报告单位: 报告医师: 审核医师: | 报告科室: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3
F1信息登记表
医院名称: 报告日期: 报告人: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 | 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诊断 | ICD编码 | 是否新发 | 发病日期 | 死亡日期 | 预后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注:1.粗体部分是最基本的必填信息,其他部分可根据各自情况扩充。
2.是否新发不仅限于第一次发病,而是指本次就诊是因为报病相关疾病的一次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