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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06-22 索引号 640121-117/2020-00060
发布机构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印发《永宁县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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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现将《永宁县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提高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有效控制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原自治区卫计委《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方案》(宁卫计发〔2017〕12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永宁县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保障母婴安全

以县医院为依托,成立永宁县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担负县域内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救治、抢救、会诊及转诊工作。成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健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卫健局分管妇幼卫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医院和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妇产科、儿科、检验室、B超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

二、成立永宁县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小组,畅通院内急救绿色通道

(一)永宁县危重孕产妇救治小组

组  长:谢  炜

副组长:沈  洋

成  员:周东仙  沈娟  贺艳玲  郝晓东  袁志萍  许海军  蔡文娟  丁艳文 

        姜继普  王晓冬  张燕  

(二)永宁县危重新生儿救治小组

组  长:杜  双

副组长:沈  洋

成  员:李建东  刘青华  任生龙  王革庆  姬文华  许海军  蔡文娟  

        姜继普       

三、明确职责分工

(一)永宁县卫生健康局职责:负责制定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辖区内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救治,负责协调、配合救治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对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作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以各种理由推诿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救治小组职责(县医院):

1.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孕产过程中伴有的高危因素的筛查,加强胎儿产前监测,提高产科质量;安排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协调救治、抢救、会诊及转诊工作,建立高危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转诊绿色通道,保障转诊救治流程高效畅通;加强技能培训提高救治水平,以危重孕产妇管理工作为抓手,提升产科、新生儿科对疑难病症的诊疗水平。

2.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负责县域内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会诊及转诊工作,建立与县域内及上级医疗单位助产机构的远程会诊网络,建立高效的会诊、转诊机制,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3.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小组定期组织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和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病例评审,全面协调各相关医疗专家参与救治,确保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4.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小组指导高危孕产妇、新生儿的救治,按照诊疗规范,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和抢救措施,积极开展高危孕产妇、新生儿救治。建立协作工作机制,与对口协作单位定期联系、通报制度,畅通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会诊、与转诊绿色通道。

5.制定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应急预案,明确相关科室与人员的职责及联系方式。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专家队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抢救转诊流程,加强技术培训与实战演练,不断提高救治水平。

6.开设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按急诊抢救规范要求,健全急救技术人员队伍,配齐急救设备设施与急救药品,保证孕产妇急救通道的畅通,简化入院程序与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延误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

(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总结、上报、反馈、追踪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救治情况。

四、加强高危孕产妇筛查管理

(一)县域内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门诊在早孕检查和产前检查时必须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必须开设高危妊娠门诊,指定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负责诊治及相关工作。

(二)县域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对初次发现的高危孕妇必须填写《高危孕产妇管理个案卡》及《高危孕产妇报告卡》,同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盖“高危章”,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预约登记下次复诊时间。

(三)县域内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门诊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收集,属本辖区的反馈至该孕妇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专干;属非辖区户籍的反馈至该孕妇户口所在地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管理,由妇幼专干建立专案登记进行随访。督促高危孕产妇根据病情按时(按医嘱)到具有相应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治疗;动员不宜继续妊娠者终止妊娠,并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指导高危孕妇实行分级住院。

五、规范救治和转诊流程

(一)县域内各助产机构发现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应坚持就地就近抢救,必要时要请上级医疗专家参与会诊抢救。确因技术、设备无法实施有效救治的,应及时组织转诊。转出单位在转诊时应同时递交统一的自治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及反馈通知单(见附件),内容包括:病人姓名、年龄、主要诊断、主要治疗经过、主要辅助检查记录,经治医生姓名、联系方式。确保转运途中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救治物资、交通工具和医护人员的到位。尽力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在转诊途中生命安全。

(二)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接受辖区下级医院转入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时,应迅速组织院内抢救小组积极开展救治;超过自身抢救条件与能力、需要转诊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应立即与对口接诊的市、区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中心联系,并由参与救治的相关医务人员携带相关病历资料护送转诊,保障途中救治措施的延续。在转诊过程中,应按照就近、便利、专业选择的原则,力求一次转诊到位。对于情况危重不便当时转送的,应及时申请市或自治区级专家会诊,在上级专家的指导下继续采用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诊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县域内各助产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急救网络、执行转诊救治管理规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建立健全辖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转诊急救网络。各助产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院内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急救转诊预案,保证院内急救有效运行。   

(二)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按照“两个中心”建设标准(见附件)要求,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加强产科、新生儿科技术力量、设备配备和储备,强化应急保障能力。 经自查自评达到“两个中心”建设标准要求的,可申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挂牌并在项目支持上给予倾斜。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县域内各助产机构要严格按照急救原则、急救程序以及各自承担的职责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急救单位或个人接到呼救电话有意推诿、拖延或出诊处置不力导致孕产妇出现严重后果或死亡的,要追究急救单位或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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