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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9-00882 文  号 永药招办发〔2019〕1号 生成日期 2019-01-07
发布机构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卫健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永宁县增补药品配送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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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各药品配送企业:

根据永宁县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2018年增补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招采工作方案的通知》(永药招办发(2018)1号)工作安排,永宁县药招办完成了2018年度增补永宁县药品配送企业公开招标工作,最终确定宁夏达美医药有限公司、宁夏天心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永宏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为我县新增补的药品配送企业,并向自治区药招办、银川市药招办提交了备案工作报告。根据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式开展新增补企业配送工作

自发文之日起,各增补的配送企业正式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配送。医疗机构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向配送企业提交采购计划,配送企业网上响应后组织配送,医疗机构验收入库后进行网上确认,并对配送行为进行实时评价。

二、统一签订药品配送合同

永宁县药招办组织辖区医疗机构与增补的药品配送企业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购销方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地点、结算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各方严格履行配送合同。合同周期为1年。未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合同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不得开展配送业务。

三、严格执行药品配送相关政策

一是要严格落实工作指标。各配送企业要千方百计组织货源,切实兑现公开招标时的配送承诺,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指标,努力做到配送到位率不降、配送品种不减。

二是要加强基层药品配送工作。配送企业要将药品送达包括村卫生室在内的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基层医疗机构“点对点”配送要求。    

三是严格考核。县药招办将会加强考核,对于没有落实配送承诺,或者配送不达标的配送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请银川市、自治区药招办进行处理。

四是要规范医疗机构申购使用行为。新的配送公司进入我县药品配送序列后,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恶意申购和随意退货。

五是严格执行回款政策。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政策,配送企业要及时向中标企业回款,医疗机构也要及时向配送企业回款。

永宁县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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