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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7/2018-2789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8-03-26
发布机构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卫计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印发《永宁县卫计系统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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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永宁县卫计系统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3月26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卫计系统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永宁县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18〕21号)要求,结合我县卫生计生工作,制定2018年永宁县卫计系统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的放心”的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食品安全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六城联创,整体达标”要求,进一步推进永宁县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提高全县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有效发挥卫生计生基层机构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网底”作用,构建起以县级技术机构为核心,乡(镇)、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为支持的“县乡村一体化”卫生计生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切实维护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二、创建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工作,使我县食品安全整体状况良好,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显著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满意度达70%,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75%,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85%。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将信息通报食品安全委员会。

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相关工作,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对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发现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及时通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安办组织专家进行确认。

事故信息通报,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及时通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在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室统一协调下,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医学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目标的实现,成立永宁县卫生计生系统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新斌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副组长:孙兴平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李岩琴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成  员:王  勇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办公室主任

张作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健康教育股股长

         李艳丽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业务股股长

        杜  双  县医院副院长

        吴自平  中医医院院长

        娄继贤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

        王  洪  疾控中心主任

        宋志学  卫生监督所所长

        马  军  望远卫生院院长

        黄吉龙  胜利卫生院院长

        李  斌  杨和卫生院院长

        王立华  望洪卫生院院长

        沈建华  李俊卫生院院长

        张国俊  闽宁卫生院院长

        冯  悦  玉泉营卫生院院长

        王维军  黄羊滩卫生院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健康宣教室,办公室主任由张作祥同志担任,宣教股成员具体负责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日常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密切配合,统筹协调,确保完成任务

五、工作步骤

制定工作方案(2018年1月-2018年3月)

依据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标准(修订版)》的指标要求,结合卫生计生系统工作职责制定本单位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宣传氛围营造(2018年3月-2018年12月)

利用健康知识大讲堂及卫生计生纪念日等有利机会,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有关食品安全的知识。

责任单位:局属医疗卫生单位

)建立会商制度(2018年1月-2018年4月)

针对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组织疾控中心、监督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对策的研究工作,协调隐患排查。

责任单位:卫计局

(四)迎接区级初验(2018年9月-2018年10月)

迎接自治区食安委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验收。

责任单位:局属医疗卫生单位

(五)创建资料报送(2018年11月-2018年12月)

收集汇总本单位创建工作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报送卫计局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局属医疗卫生单位

(六)接受国家验收(2018年12月)

责任单位:局属医疗卫生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创建工作的认识精心组织创建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创建工作推进计划,明确任务,细化责任。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利用门头、电子屏、微信、宣传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创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重要意义,使创建工作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督查检查,严肃问责。局机关将根据县创建办的要求,每季度对本系统创建工作进行一次督检查,对工作推进缓慢、责任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在“三定两评一应用”考评中酌情扣分。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立长效机制。医疗单位要指定专人收集整理活动信息,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并于2018年331将本单位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报县卫计局201室

附件:卫计系统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落实责任分工

附件:

卫计系统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落实责任分工

一、卫计局

1.加强对餐具、饮具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餐具集中消毒单位建立自查制度;

2.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

3.针对食品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管面临的重大问题,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

4.对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县医院

1.收集、报告所接收的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相关信息,根据当地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要求开展常见食源性疾病致病菌实验室检测;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3.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相关知识宣传教育,以及收集风险评估相关数据等工作;

4.采集食源性疾病病例标本,并承担标本检测、信息上报和菌株报送工作

5.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损害的人员救治工作                

三、中医院

1.收集、报告所接收的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相关信息,根据当地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要求开展常见食源性疾病致病菌实验室检测;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3.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相关知识宣传教育,以及收集风险评估相关数据等工作;

4.采集食源性疾病病例标本,并承担标本检测、信息上报和菌株报送工作

四、保健所

1.收集、报告所接收的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相关信息,根据当地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要求开展常见食源性疾病致病菌实验室检测;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3.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相关知识宣传教育,以及收集风险评估相关数据等工作;

4.采集食源性疾病病例标本,并承担标本检测、信息上报和菌株报送工作

五、卫生监督所

1.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2.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3.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工作

4.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建立团体消费单位食品卫生信息化追溯体系,使追溯覆盖率达到70%并稳定运行;

6.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

7.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分析,有针对性的改进本地食品安全工作;

8.大力推进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实时监控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提升监测报告能力,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以及接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报告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承担居民食物消费量调查等风险评估基础数据的收集;

3.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和宣传培训 

4.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理;

5.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6.每年组织开展次以上多部门检测结果会商会议

7.每年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上报工作培训会议不少于2次 

8.鼓励积极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行动”。加强对贫困地区学生的营养干预

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收集、报告所接收的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相关信息,参与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损害的人员;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风险监测、评估相关数据收集等工作;

3.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1.收集、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相关信息;

2.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居民食物消费量调查及其他食品安全专项调研工作;

3.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永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3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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