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11640121MB1983846H/2023-0006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9-13
发布机构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哺乳期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含因哺乳往返路途时间。实行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工作量。 (三)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女职工,经本人提出,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 哺乳期满1年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需要延长哺乳期的,可以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期。” 按照所诉内容,哺乳期满1年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需要延长哺乳期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无上述特殊情形,在哺乳期满一年后继续母乳喂养的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