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中心、各办公室:
为加强望洪镇林木养护管理,提高林木养护管理质量和景观效果,按照《永宁县绿地养护管理办法》(永政办规发﹝2020﹞8号)和2021年5月28日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和望洪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永宁县林木管护移交协议》,结合望洪镇实际情况,制定了《望洪镇林木养护管理办法》,经镇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望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望洪镇林木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望洪镇林木养护管理,提高林木养护管理质量和景观效果,按照《永宁县绿地养护管理办法》,结合望洪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望洪镇范围内、由县财政核拨或补贴养护经费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林木养护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政府与各村签订林木管护责任书,各村负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程浇水、除草、修枝抚育、病虫害防治、卫生保洁、森林防火、封育禁牧、园林设施维修维护等绿化养护工作。
第五条 将全镇绿地大致划分为东、南和西北三大块:东块大致以109国道为界,包括109国道两侧、东线快速、滨河大道和南方河滩;南块大致以中干沟南侧宽幅林带以南为界,包括永黄路以南水系路林带、第一排水沟、307国道两侧、镇区农丰中心村和党校周围;西北块包括永黄路(中干沟)两侧宽幅林带,永黄路以北水系路林带、、靖吊路、靖益中心村、新华中心村和新华湖周围。镇上聘任3名护林员负责各自管护范围内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生态环境保护、封育禁牧、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第六条 各村及各护林员对所管护的区域绿化工程要保证树木不能因缺水枯死而影响景观效果。
第七条 各村及各护林员对所管护区域内的白色垃圾要及时清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要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村(队),并督促有问题的村及时整改。
第九条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各村和护林员的考核工作,每季度将检查、巡查情况报镇党委政府。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条 对各村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景观效果、植物长势、保存率、修剪抚育、松土除草、浇水灌溉、病虫害防治、冬季维护、涂红刷白、设施维护、卫生保洁、森林防火、封育禁牧、林木盗伐滥伐、台账、资料等。
第十一条 林木养护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由党委、政府领导(林长、副林长)、镇纪委、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按月度对各村林木养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经费、年度考核及整改落实依据。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采取不定期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方式。
第一款 不定期检查是指每月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检查考核范围内的林木养护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巡查中发现达不到养护管理质量要求的绿地,随时以文字和图像形式记录并向林木养护责任村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款 定期检查是指每月由考核组定期对检查考核范围内的林木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检查在每月25日前完成,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第三款 每月25日前,各村将林木管护资料和台账档案统一报到镇林业专干处,接受考核,考核结束档案带回。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采用百分制,90分以上为合格(含90分),90分以下为不合格。定期检查时,如果一个村有好几块林带,将每一块林带分别进行百分制打分后计算平均得分作为该村检查考核分数。全年检查考核分为两部分,分别为生长季(4-10月份)、休眠季(11-3月份)。生长季包括景观(5分);长势(5分);修剪(5分);松土除草(10分);浇水灌溉(20分);病虫害防治(10分);卫生保洁垃圾清理(15分);森林防火(10分);林木盗伐滥伐(5分);封育禁牧(5分);资料及台账(5分);涂红刷白(5分);当月不涉及项目可视为满分。休眠季包括景观(10分);长势(5分);修剪(5分);冬季防护(15分);设施维护(10分);卫生保洁垃圾清理(15分);森林防火(20分);林木盗伐滥伐(5分);封育禁牧(5分);资料及台账(5分);涂红刷白(5分);当月不涉及项目可视为满分。
第十四条 当月检查中不定期检查不计分数,只作为对对林木养护村的日常工作督促。
当月评定分数=Σ评定小组成员评定分数/参加评定人数
第四章 考核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将全年养护经费的5%,作为树木补植经费,镇上按照各村当年补植数量,补植成活率,相应发放。
第十六条 养护经费保障。按照永政办规发【2020】8号《永宁县绿地养护管理办法》和2021年5月28日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和望洪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永宁县林木管护移交协议》,永宁县自然资源局每年分两次拨付望洪镇养护费用,上半年养护费用需在6月前拨付到位,下半年养护费用需在12月前拨付到位。县财政养护费用的拨付与县自然资源局每月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七条 镇上对各村养护经费的发放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发放,先由镇党委依据县财政拨付到位的养护资金数量,考虑各村实际管护面积、管护难度、年用工量确定各村发放基本养护金额,考核组再按照考核结果确定各村最终养护费发放金额。
第十八条 对当月考核“合格”的村,按基本养护金额全额发放;“不合格”等次的村,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向该村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若限期整改达到“合格”等次,拨付该村基本养护管理费的98%;若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合格”等次,每少1分扣除该村基本养护经费的1%。
第十九条 一年内月度检查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等次累计3次的,年终扣发该村一个月的养护管理费用并追究该村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镇上聘任的护林员考核方法
第二十条 护林员考核项目主要有:政策宣传、巡查记录、出勤情况、森林防火、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封育禁牧和有害生物防治共八项。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按月度对全镇三个护林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认定,每月考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称职;80分-90分为基本称职;80分以下为不称职。将八个考核项目分别赋分:政策宣传(10分);巡查记录(10分);出勤情况(15分);森林防火(15分);森林资源保护(15分);生态环境保护(15分);封育禁牧(10分)有害生物防治(10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定人员除考核组成员外,护林员管护区域内村上的林木管护负责人也要参与评定打分,评定人员按照各考核项目评分标准对护林员进行打分,每个护林员最终考核评定分数以参与评定人员的平均得分计算。
第六章 镇上聘任的护林员考核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护林员每月考核认定结果当月上报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护林员每月工资发放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为不称职,扣发该护林员当月50%工资,一年内累计三次月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扣发一个月工资。
第七章 交通损坏树木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作为林木养护单位有权对损毁林木的肇事人或车辆提出索赔。
第二十七条 护林员发现交通事故损坏林木,及时报告管护村委会,并配合管护村做好索赔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向交通事故肇事者索赔损毁的林木的补植养护费用,索赔标准统一按400-500元/棵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索赔资金作为村上林木补植养护费用直接进入村级账户。
第三十条 对交通事故损毁的林木,村上有责任和义务进行补植和养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及修正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