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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100363C/2022-0001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02-24
发布机构 永宁县望洪镇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 永宁县望洪镇人民政府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望洪镇关于印发《望洪镇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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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

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 第1号)文件要求,结合望洪镇实际,现将《望洪镇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望镇人民政府

                                                       2022224

(此件公开发布)

                                望洪镇土地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布局合理、公开透明、依法自愿。

第三条本办法在充分征求镇、村“两委”班子成员、种养殖农业合作社、县镇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后,召开会议并公开发布。

                                   第二章 流转程序

第四条 各村委会负责对农户自愿流转土地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农户自愿委托村委会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村委会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对本村流出、流入土地信息进行分类存档。

第五条 流转土地的面积包括农户耕种土地面积和流转范围内的沟、渠、路等基础配套设施面积。配套设施面积一般占总流转面积7%-10%。

第六条 自2021年12月31日到期的合同,各村根据需要,上报规划流转土地位置、面积、价格、流转方式、流转期限、种植布局要求等信息,由各村将土地流转信息在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上统一发布,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土地流转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第七条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有意向流转50亩以上规模的经营大户的资质和可行性进行审查登记;资质审查主要包括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可行性审查包括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要求,项目的逾期效益和经营风险。

第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原受让户享有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力。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流转主体一般为承包方、村委会,合同期限原则不超过三年,最长不得超过2027年。合同签订时预缴纳全年应付地租的10%作为保证金,合同到期或终止后返还(有违约行为的需扣除相关费用),各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根据合作社成员会议向受让方每亩收取30元管理费作为集体经济收入,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县农经站各备案一份。

第十条 合同签订鉴证,流转面积低于50亩的,不做强制性要求;流转面积50亩及以上的,在做审查登记的同时,必须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鉴证。

第十一条 采取一次性支付租金方式的,受让方自签订合同之后10日内全额交付租金。剩余合同期内租金于每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交付。

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全额缴纳租金,逾期15日的,村委会有权解除合同,且五年内不得在全镇范围内从事土地流转行为。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各村合理、合法、规范化流转土地,并将有关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及时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流转档案包括相关文件、会议记录、与农户签订的委托流转协议、实地勘测核查报告、土地流转合同等。须妥善保管,实行专人专柜,建立档案目录,方便查阅,人员变动时须做好交接手续,防止丢失。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的查阅,须由查阅人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写明事由和用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六条 受让方要严格按照谁经营谁收益、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完成农田水利建设任务或承担相应义务用工,不得损坏灌溉设施,改变原有灌溉体系,及时对流转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深翻或者深松,如不履行上述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村委会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每年度结算一次,不足部分,承租方须及时补缴。

第十七条 受让方要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一控两减三基本”的工作要求,“一控”指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达标。“两减”是指化肥、农药减量使用。“三基本”是指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确保生态环境良好。

受让方方要维护承租土地范围的日常环境卫生,及时清理杂草、生产废弃物、生活垃圾,严禁焚烧或向河道沟渠倾倒秸秆、生产废弃物、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凡发生土地向不良资质组织或个人流转、改变土地用途、流转手续未到村委会或镇农业综合中心备案的、超期流转等行为,在年终村“两委”班子考核时,扣除相应分值,降低复垦土地租金返还比例。

                            第六章 复垦地土地流转流程

十九由各村村委会与承包人签订复垦地流转合同,合同周期为一年,地租由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原则上第一年租金根据土地生产力情况地租在100-300元每亩,第二年500元/亩,第三年600元/亩,第四年基本与当年各村集体土地流转租金持平或略低于当年村集体土地租金。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财经中心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条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指导各村合理、合法、规范化流转复垦地,并将有关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及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租收缴由各村统一组织,合同签订后10日内全额收缴,收缴款项各村统一进镇政府统一账户后上缴国库,不得私设账户。

                               第七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经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备案后,签订《终止协议》,原合同解除。

第二十三条 因重大政策变动、产业结构调整,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书面通知受让方,协商解除原合同。

第二十四条 因受让方拒不执行合同约定条款,出租方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备案后,可单方面解除原合同。

第二十五条 因受让方将所流转土地再次转包,一经发现,村委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受让方列入土地流转失信人名单,五年内不得在我镇范围内流转土地。

                        第八章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来访、来信、来电的咨询和纠纷来访,接待人员应热情接访,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做好登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做好解释答复。

第二十七条 对登记的各类来信来访,受理人员及时向调解(仲裁)员转交,并签字受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实行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定期上报制度。重大、疑难、易激化矛盾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工作。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6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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