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21-003/2017-47840 文  号 永党办发〔2017〕113号 生成日期 2017-11-16
发布机构 永宁县委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委办公室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宁县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县委2017年第19次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第十八届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16 

    

    

    

    

    

    

    

    

    

    

    

    

    

    

    

 

 

  

  永宁县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201731日实施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及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文通发〔20163号)精神和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先进县标准,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我县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发展,结合我县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现状,现就政府面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及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群众多层次文化需求相匹配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提升综合服务效能,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方向,引领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我县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引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2.政府主导,完善制度。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体系。 

  3.培育主体,丰富内容。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培育壮大我县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格局。 

  4.把握需求,改革创新。以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为导向,不断改革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全县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5.总量适当,控制成本。供给总量要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管控成本,力求实效。原则在上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开支基础上,每年增长比例不高于县财政收入涨幅。 

  (三)目标任务。 

  “十三五 ”初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在全县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形成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供给机制,着力发挥政府购买文化服务的思想导向作用,使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效率和社会化程度显著提高。 

  二、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及目录 

  1.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要求:(1)凡合法从事舞台艺术、广播影视、文艺作品、文学作品、数字文化产品、广告制作、具备提供公益性服务,产品反映永宁县人文历史、经济社会发展、群众文化体育生活需求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生产单位资质由相关部门审核,个人资质由镇(街道办)审核。 

  2)创作生产、传播的产品要主题鲜明,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反映我区重大题材、体现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有利于促进我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事业和数字化文化服务发展,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购买主体:县文体局 

  资金来源:区一大五小文化建设基金(购买程序按照基金申报程序进行)。 

  2.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要求:(1)凡具备开展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电影放映、全民阅读、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体育竞赛活动、全民健身活动、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青少年体育活动、特殊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单位均可申报。 

  2)国有专业演出机构应具有专业演出资质、较强演出阵容和显著影响力。 

  3)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具备条件:注册一年以上,管理规范,具有组织公益性演出的经验和基础;组织的演出活动提前10日在文化部门登记备案;企业或团队参演演职人员30人以上,能够提供整台文艺节目(时长不少于90分钟),年演出能力达20场以上,30%以上节目属于原创。每次演出有完整的演出方案、记录、剧照、节目单等资料,并提供文化部门统一印制的《演出回执单》且记录内容完整。 

  4)文化展览类服务主要为书画、摄影、非遗以及民间艺术等。每次提供的文化展览产品(作品)不少于100件(幅),展览时间不少于5天,观看人数不少于500人。 

  5)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主要为文化骨干、群众性艺术培训,每次(场)不少于50人,时间不少于2小时。需提前30天报文化部门审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公益电影放映由县电影公司负责,面向农村、社区、学校、企业开展的电影放映活动。 

  7)全民阅读活动主要为图书馆、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的全民阅读活动、电子阅读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 

  8)购买价格: 

  戏剧类:演出每场补助1000--3000元; 

  综艺类:演出每场补助1000—3000元; 

  对我县演艺团体赴自治区级剧场演出的每场补助5万元、赴国家级剧场演出的每场补助20万元; 

  文化展览类服务每场(次)3000元; 

  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每场(次)10002000元; 

  公益电影放映:农村每场50元,城市社区每场400元; 

  全民阅读活动每场(次)10003000元; 

  购买主体:县文体局、财政局 

  资金来源:区、市、县财政预算,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误餐、演职人员补贴、服装更新、易耗品购买等。购买价格按公共文化服务成本的变化采取浮动管理 

  3.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主要为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活动、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进社区、进广场、进企业、进机关等活动,每场(次)3000元。 

  购买主体:县文体局 

  资金来源:县财政局 

  4.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主要指委托各类企事业单位、群众文化团体以及乡土文化能人、文化志愿者运营管理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共剧场(院)、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设施等。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广播电视无线覆盖设备,村应急广播的维修维护服务,面向城镇低保户、农村贫困户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购买价格以每次提供的服务进行定价。 

  购买主体:县文体局 

  资金来源:县财政局 

  5.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演艺机构、互联网服务场所、农村(社区)文化活动文化室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文化服务。购买价格以每次提供的服务进行定价。 

  购买主体:县文体局 

  资金来源:县财政局 

  6.村(社区)民俗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村(社区)创作、传播反映群众身边人和事的正能量文艺小节目、小作品(费用包括交通、误餐、演员补助、服装、道具)。 

  购买主体:各乡镇(街道) 

  资金来源:县财政局 

      7.部门、单位组织与承办相关业务的文化活动(费用包括交通、误餐、人员补助、服装、道具)。 

  8.参与县委、政府组织的其它文化活动。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已建成或组建的农民文化大院、民间文艺团队但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也可择优确定为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4.具有独立健全的资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由购买主体结合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内容的具体需求确定的资质和其他具体条件。 

  (三)购买方式。 

  各地要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以政府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的原则,科学确定购买方式: 

  1.具备完全竞争,可以向市场完全放开的服务项目必须采取政府采购方式,主要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实施购买。 

  2.暂时不具备完全竞争,市场发育不健全、不规范,承接主体不足,现阶段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但未来会随着市场成长能够逐步放开的服务项目,可以选取政府补贴、凭单、服务外包等方式实施购买。 

  3.具备完全竞争,但市场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引导的服务项目可以采取政府采购和其他购买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购买。 

  4.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包括新建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凡适于以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5.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政策研究、制定规划等方面不具备竞争性无法向市场放开的,只能由政府主导的服务项目,暂不实施政府购买。 

  (四)购买程序。 

  财政部门要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环节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并实施统一监管。 

  购买主体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预算下达后,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项目内容、规模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明确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要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及时对完成项目组织进行检查验收。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承接主体在履行合同时,要提前与当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等行政部门沟通联系,掌握了解群众需求,制定“菜单式”服务产品目录,由购买主体组织专家、群众代表等进行“点单”,以此确定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供给。 

  (五)资金保障。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门要按照地区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县财政收入增长比例,对应增加公共文化资金增加幅度。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拓展所需要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及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测算安排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并实行动态调整。 

  (六)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外部监督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及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透明使用。文化和体育部门要协助民政、工商等部门将承接主体承接的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购买主体确定购买的项目、承接主体的选择标准和结果、考评标准和结果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七)绩效考评。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法律责任。 

  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购买主体要依法行政,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宗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不履行合同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局、财政局、旅游局具体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完善协调机制。 

  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局、财政局、旅游局要密切协同配合,加强沟通协调,整合各类资源,共同研究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 

  县广播电视台、网信办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规定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