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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100128C/2024-00024 文  号 永水保函〔2024〕12号 生成日期 2024-05-07
发布机构 永宁县水务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水务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那云湾(东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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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缘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那云湾(东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收悉。2024年4月2日,我局组织专家对《那云湾(东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见附件)。经研究,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那云湾(东区)项目位于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境内,属新建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建筑面积139474.56m2,(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15252.04m2,商业建筑面积2352.08m2,配套公建用房建筑面积1430.44m2,地下建筑面积20440.00m2);新建1#—12#住宅楼(含商住楼)、地下车库、小区道路及硬化、绿化及配套服务用房等。

项目总占地6.23hm2,均为永久占地,其中小区东侧城市绿带0.35hm2为市政公共绿化区,由本项目代建,项目完工后交由市政部门管理。建设期开挖量9.71万m3,回填量9.71万m3,无借弃方。项目总投资5976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3481万元。工程于2023年10月开工,2026年4月建成,总工期31个月。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二)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23hm2

(三)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时段划分及方法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3%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房建区和城市绿化区2个防治分区。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七)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及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依据和方法。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总投资548.8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5.88万元。

三、你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尤其是施工机械进出施工场地时,要安排有序,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在工程施工中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及时布设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料场,无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料场,要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后,及时将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负责人、联系人报永宁县水务局,并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并向永宁县水务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件:那云湾(东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永宁县水务局        

20245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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