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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2/2021-00052 文  号 永水函﹝2021﹞62号 生成日期 2021-07-23
发布机构 永宁县水务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水务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注销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水许可证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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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宁县水务局于2009年12月26日向你公司颁发的(永取水)字[2009]第013号取水许可证,超越了永宁县水务局的审批权限,现我局决定,注销你公司的(永取水)字[2009]第013号取水许可证,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当日将(永取水)字[2009]第013号取水许可证交回我局作注销处理。

  作出上述决定的依据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审批:在川区年取水地下水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3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年取地表水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永取水)字[2009]第013号取水许可证,超越了永宁县水务局的审批权限。

现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水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获准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水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水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等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水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永宁县人民政府或银川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宁县水务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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