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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100128C/2023-00023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2-16
发布机构 永宁县水务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水务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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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永宁县水利系统内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提高应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能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宁夏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银川市突出实践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永宁县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与职责

1.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永宁县水务局成立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当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由新任领导接任。

组  长:哈东军  局长

副组长:李小梅  副局长

金海洋  副局长

副组长:各乡镇分管水利领导

成  员:局办公室、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站负责人、规划与河湖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服务中心负责人、质量监督与水土保持站负责人、各乡镇水管所负责人、永宁县康源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等。

1.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决策组、技术抢险指导组、安全保卫组、信息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6个专业处置组。

1.2.1决策组:由局领导、各乡镇分管水利领导组成,局长为决策组组长、分管局长、各乡镇分管水利领导为决策组成员。决策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

(2)与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落实应急操作人员行动;

(4)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

(5)决定应急撤离,决定事故现场外影响区域的安全性;

(6)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1.2.2技术抢险指导组:由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站、规划与河湖管理办公室、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分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牵头。技术抢险指导组主要职责为:

(1)根据各水利工程生产工作场所、内容的相关特点,制订可能出现的需技术解决的应急反应方案,为事故现场提供有效的工程技术服务和技术储备;

(2)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科学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技术支持,有效地指导应急反应行动中的工程技术指导工作;

(3)对各生产工作场所特点以及生产安全过程的危险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

(4)制定应急反应物资器材、人力计划;

(5)指导和参与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救灾工作。

1.2.3安全保卫组:水政监察大队、永宁县康源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牵头。安全保卫组主要职责:

(1)做好救援工作的安全保卫,防止人为故意阻止或破坏救援行动;

(2)保证救援工作不受外部的干扰;

(3)保护事故现场;

(4)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资料进行取样封存。

1.2.4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规划与河湖办公室负责人组成,由局分管领导负责牵头。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

(1)协助制订水利工程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储备计划,按已制订的应急反应物资储备计划,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的储备数量,完善物资资源收集和储备的相关工作;

(2)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有效地输送应急反应物资资源到生产作业场所,并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增援,同时提供后勤服务;

(3)负责抢险救灾人员、车辆的调集;

(4)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的跟踪工作,慰问有关伤员及家属,确保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及家属情绪稳定。

1.2.5信息宣传组:由办公室和有关人员组成,由局分管领导牵头。信息宣传组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的联络,信息收集,协调沟通等工作;

(2)积极与相关部门衔接,及时、准确、客观上报;

(3)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根据上级部门指示,再公布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1.2.6事故调查组:由相关站室组成,局主要领导牵头负责。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1)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初步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对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向局领导小组、县应急部门及县人民政府提交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2.预警和预防

2.1工作准备

定期研究水利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县域内水利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增强职工预防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2.2预警预防行动

2.2.1各站室、永宁县康源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2.2对可能导致安全事故险情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各施工等知情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

2.2.3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3.事故报告

3.1事故报告程序

3.1.1水利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3.1.2接到水利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1.3 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书面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2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1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工作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2发生安全事故后,参建单位、运行管理单位、乡镇应急救援分队等负有安全责任等相关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指挥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后勤保障组根据工程需要及时提供劳保用品、救援器材等保障用品,参与伤员救护工作。

4.4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由技术抢险组专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置和抢险方案,及时投入抢险工作。

4.5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安全保卫组配合应急指挥部门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

4.6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安全保卫组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缩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4.7信息发布工作。事故发生后,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信息宣传组积极同新闻媒体等单位衔接,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事件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应急结束

5.1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应急指挥部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5.2善后处置

5.2.1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指挥部门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5.2.2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后勤保障组协助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5.2.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5.3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5.3.1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及时进行整改。

5.3.2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严格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协助或自行进行事故调查,查明原因、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3.3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工作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5.3.4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生产安全。

6.应急保障措施

6.1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1.1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可能突发的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水利运行管理、施工等单位应当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2)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县级应急指挥部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他社会资源。

6.2 经费与物资保障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等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保障经费,储备相关的抢险设备和物资。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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