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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2/2021-00130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12-09
发布机构 永宁县水务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水务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宁夏黄河永宁段防洪(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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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确保黄河永宁段防洪(凌)安全,保证防洪(凌)、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制定本预案。

1.3 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黄河宁夏永宁河段洪水灾害和凌汛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洪(凌)汛灾害包括:汛期发生洪水过程及凌汛期封开河时形成的冰塞、冰坝、凌汛洪水,造成漫滩、堤防坍塌、垛坝塌陷、水利工程损毁以及次生衍生灾害等。

1.4 工作原则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政策方针,全力做好汛期防洪及凌汛期防洪(凌)抢险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

(2)防洪(凌)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全面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保证“领导、队伍、方案、技术、物料”五到位,切实做好防凌各项准备,争取防洪(凌)工作主动。

(4)坚持因地制宜、区域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提高防洪(凌)抢险工作的时效性,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防洪(凌)抢险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调度能力。

(6)防洪(凌)工作实行全民参与,县党委、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都是防洪(凌)抢险的保障力量。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永宁防汛抗旱指挥部

永宁已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长为指挥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府副县长、应急管理局局长及水务局局长为副指挥长,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永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在永宁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为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常务副主任为县水务局副局长,副主任为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决策部署等工作。

2.2 永宁县防洪(凌)组织机构

永宁县防洪(凌)组织机构由永宁防汛抗旱指挥部承担,不再单独成立组织机构

2.3 永宁县防洪(凌)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黄河永宁段防洪(凌)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制度,组织制定黄河永宁段防御洪水及凌汛方案,及时掌握黄河永宁段防洪(凌)并组织实施防洪(凌)抢险及减灾措施,做好防洪(凌)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4  永宁防汛抗旱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永宁总队:根据洪水及凌情需要,组织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洪(凌)措施的任务。

县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防凌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发改:协调防洪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安排水毁工程修复等工程建设,组织督查在建的跨河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做好防洪(凌)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防洪(凌)工作的行业管理,收集提供洪水期及凌汛期水情和凌汛预报。负责所辖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防洪(凌)抢险工作及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县财政局:根据防洪(凌)抢险的急需,筹措、调剂防洪(凌)抢险救灾资金和水毁工程修复资金。

农业农村局:负责灾区农、林、牧、渔业等部门的防洪(凌)工作,掌握洪水期及凌汛灾害情况,并组织恢复生产。

工信局:负责沿河大中型企业的防洪(凌)工作,落实防汛责任和措施,统一协调各企业的防洪(凌)、抢险、救灾工作;发生重大汛(凌)情、灾情时,及时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洪(凌)抢险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洪水(凌)汛期灾区灾民安置和救济工作。

住建局:参与组织城镇防洪(凌)抢险,负责监督、检查分管的沿黄区域防洪(凌)工程的安全运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凌)工作,及时组织封闭过河渡口、运送防洪(凌)抢险、防疫、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为及时组织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卫健局:负责组织洪水(凌汛)灾区医疗救护工作。

自然资源局: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做好地质灾害区的防洪(凌)、抢险、救灾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气候变化情况,为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天气预报。

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协调做好黄河防洪(凌)、抢险、救灾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沿黄电力企业洪水期(凌汛期)运行安全,保障防洪(凌)、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

县电信局: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凌)安全,保障洪水期(凌汛期)通信畅通。

沿河乡(镇)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本辖区黄河防洪(凌)方案,及时掌握辖区黄河洪水(凌汛)并组织实施防洪(凌)抢险及减灾措施,做好防洪(凌)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灾情等信息上报等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1、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强降温天气过程的监测和预报,要及时将监测和预报结果报送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洪水及凌情的监测和预报,每天上午8:30时前将洪(凌)情信息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凌)汛灾害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前预警,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3.2 工程信息

3.2.1堤防工程信息

(1)汛期要加强工程监测,做好24小时的巡堤查险;泵站等穿堤建筑物要有专人24小时把守,并将堤防、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

(2)当堤防、泵站和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险方案、险情临时处置情况等。

3.2.2洪(凌)汛灾害信息

洪(凌)汛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农田受淹、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以及因凌汛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受灾过程中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转移人员、防灾减灾经济效益等各方面的信息。

(1)洪(凌)汛灾害发生后,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2)灾情综述包括:受灾时间、地点、损失情况、水利工程情况、组织抢险措施、方案、人员转移情况、防灾减灾经济效益及死亡人员台账。

3.3预防预警行动

3.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防洪(凌)工作,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防洪(凌)防灾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御洪水及重大凌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从县到乡(镇)都要落实以行政领导为责任人的防洪(凌)责任制,防洪(凌)责任人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3)工程准备。汛前要对水毁的堤防进行修复,存在险情的要进行加固,对穿堤建筑物进行封堵。对河道内的障碍物全面进行清障。

(4)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镇)都要储备防洪(凌)抢险物料,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存编织袋、麻袋、铅丝、土工布等,物资储备库要做到遇有情况随时把物资调出;薄弱段落堤防、险工、控导工程和穿堤涵洞均要储放砂、土方和块石。

(5)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洪(凌)预案,把责任制、险情分析、巡查防守、险情抢护、抢险物料、抢险队伍、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措施落到实处。

(6)通讯准备。要充分利用水利信息化建设成果,确保从堤防一线到县(区)、市、自治区的通讯畅通。

(7)抢险队伍和机械准备。要落实专业管理队伍和巡护抢险人员。要多层次、多渠道储备数量充足、种类齐全、运输方便的抢险物资,保证应急需要。要不断健全防洪(凌)联动机制,加强和当地驻军、武警、消防的联系,完善军地协同、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做到指挥有力、协调有序、执行有效。

(8)防洪(凌)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限时整改。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凌)的,责令限期拆除,对影响行洪(凌)的在建桥梁施工临时设施按时拆除。

(9)巡查值守。加强巡堤查险、险工险段防守和值班。实行24小时昼夜巡查、防守和值班,领导带班。

(10)宣传报道。加强汛情宣传报道,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洪(凌)避险意识。做好防历史最大洪水及最严重凌汛的思想准备。

3.3.2河道洪(凌)情预警

(1)当遇河道洪水,出现塌岸、堤防决口时,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及进向上级部门报告。

(2)当遇强降温天气过程河道流凌密度加大时,及时与水文部门联系,可根据水文部门报告的河道水位、流凌和封河趋势,进行预警。

3)宁县防汛抗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布。

4  防洪(凌)基本情况

4.1 黄河永宁段河道概况

黄河宁夏段自中卫南长滩入境,于雷台新村进入宁,流经李俊镇、望洪镇、杨和镇、望远镇,从永宁黄河大桥出境,全长32.5公里,属黄河上游下段,全部属于平原河段,是防洪(凌)的重点段落。比降3‰~ 8‰,河宽500~1200米,黄河永宁段位于青铜峡库区下游,流速较快,河心滩较少,主流摆动频繁,冲刷变化大

黄河永宁段防洪工程保护范围内有青铜峡灌区;有交通大动脉乌银高速公路银川至河东机场段银川机场黄河特大桥、永宁黄河公路大桥、太中银铁路特大桥等重要基础设施。

4.2 黄河永宁段洪水来源及凌汛成因

黄河宁夏段洪水来源于兰州以上游地区,自玛多至玛曲最大的支流有白河、黑河,流域蓄水能力强。刘家峡至兰州之间有大夏河、洮河、湟水、庄浪河等大支流汇入,其中大夏河、洮河降水量丰富,是黄河上游洪水的主要来源区之一。

青铜峡水库1967年开始蓄水后,改变了天然水力和热力条件,在封、开河期适时控制流量,改善了黄河宁夏段封、开河形势,封河日期推后,开河提前,封河距离缩短,但黄河宁夏段受特殊的地理位置及河势、水力、热力等综合因素影响,冰塞、冰坝时有发生。其中永宁河段有60%的年份都出现封河,封河时水位较封河前水位平均上涨1.5~2.0m,封河期水位抬高、流速减小。

4.3洪水主要特性

黄河永宁段地理位置偏北,洪水主要来自兰州以上河段,多由暴雨形成,洪水到达时间可预报。大洪水主要发生在7月和9月,尤以9月份居多,洪量大,洪水历时长约45天。发生在6月、8月、10月的洪水多为一般洪水。

4.4凌汛主要特性

黄河宁夏永宁河段属南北向河流,凌汛期流凌、封河逆源而上,封河先下游后上游,开河先上游后下游,时序相反,这种时序相反的封开河形势极易形成冰坝发生凌汛洪水。封河前后水位涨幅在1.5~2.0m之间,易造成堤防工程滑塌,垛坝出现沉陷等险情,造成了严重的凌汛灾害。

5  防洪(凌)预案

5.1 宣传普及防洪(凌)知识

各级政府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洪(凌)知识,加强对公众防洪(凌)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的防洪(凌)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切实做好防洪(凌)工作的思想准备。

5.2 建立防凌制度

依法开展防洪(凌)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防洪(凌)制度,保证防洪(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进行。

制度包括:防洪(凌)工作制度、防洪(凌)值班制度、防洪(凌)岗位责任制度、记录制度、交接班制度、巡堤查险制度、抢险队伍建设管理制度、物资储备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处罚制度等。

5.3 落实各项防洪(凌)责任制

防洪(凌)工作实行地方首长负责制,防洪(凌)责任要逐级分解落实到乡、村级,要明确巡堤查险、观测责任人,重点工程以及交通、电力等重要基础设施也要落实具体防洪(凌)责任人。要把堤防、险工险段以及控导工程逐一落实到责任人和巡堤查险人员,并逐级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5.4 健全防洪(凌)工作责任追究制

对于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对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5.5 编制防洪(凌)预案

防汛抗旱指挥部结合黄河永宁段的实际情况,编制黄河永宁段防洪(凌)预案,预案必须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黄河防洪(凌)预案要每年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上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5.6 建立防洪(凌)抢险队伍

落实防洪(凌)队伍,加强业务技术培训,组织相关的实战演练,提高抢险救灾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汛期有人可调。遇到重大险情,按程序调用武装警察部队参与抢险。

5.7 储备防洪(凌)物资设备

按照《宁夏防汛物资储存管理办法》,在重点险工段、重点地区应储备充足的防洪(凌)抢险物料。

5.8 落实人员撤离方案

沿河乡(镇)要做好受威胁区域人员和财产转移、安置工作,确保洪水及凌汛期滩区无人员滞留。

5.9 建立健全汛期值班制度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保持与各级气象、水文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天气、河道水情变化趋势,做好各类信息收集处理、上报和传达工作。对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6  预案响应

6.1 汛期时间:

主汛期为每年的520日~920日,凌汛期每年120日320日

6.2 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洪水期及凌汛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三级。

(2)当汛期及凌汛发生重大洪水险情和遭遇凌汛洪水袭击时,应迅速组织抢险,同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地区预警,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险方案。

(3)当发生重大汛情时,对有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在灾情发生1小时内报告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因凌汛灾害发生而衍生的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全力抢险和处置,切断扩大传播途径,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同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6.3 Ⅰ级响应

6.3.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

(1)当预测、预报黄河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流量达到4000~5000立方米每秒)时,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响应。

(2)凌汛期黄河干流发生冰坝、冰塞。封河期水位上涨或开河期水鼓冰开形成阻冰壅水,造成堤防决口,视情况启动Ⅰ级响应

6.3.2Ⅰ级响应行动

按照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洪(凌)期,加强值班,增加值班人员,政府主要领导深入现场,启动防洪(凌)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果断采取工程措施,全力以赴组织封堵决口。对灾害灾情、救灾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6.4 Ⅱ级响应:

6.4.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

(1)当预测、预报黄河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流量达到3000~4000立方米每秒)时,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级响应。

(2)封河期水位上涨或开河期水鼓冰开形成阻冰壅水,造成河水漫滩、造成人员被困,农田、房屋、道路、水利工程等设施被淹,堤防坍塌、垛坝塌陷,视情况启动级响应。

6.4.2级响应行动

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洪(凌)期,并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第一线指导抢险救灾,修复水毁工程。财政、民政部门及时提供救灾资金和物资援助,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灾区实施医疗救护。发生人员伤亡的,在6小时内上报自防汛抗旱指挥部

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对汛情、灾情要及时统计上报。

6.5 级响应:

6.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

(1)当预测、预报黄河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流量达到2000~3000立方米每秒)时,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级响应。

(2)凌汛期水位上涨或开河期形成阻冰壅水,造成堤防、垛坝受淹、堤防偎水,发生渗漏。部分河段漫滩,河水通过穿堤建筑物倒灌淹没房屋、农田等,视情况启动级响应。

6.5.2 Ⅲ级响应行动

(2)县防汛指挥部领导要赶赴凌灾第一线,按照防洪(凌)预案,组织抢险方案,调动抢险队伍,调运抢险物资处理险情,对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地区,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财产转移,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对灾情、灾害损失及时统计上报。

6.6洪(凌)灾害的响应措施

6.6.1洪(凌)汛洪水

(1)洪(凌)汛黄河水位上涨,当超过警戒水位时,沿河乡(镇)河道管理所,组织防洪(凌)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根据情况对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进行防守或抢险。

(2)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洪(凌)期,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防洪(凌)抢险的顺利实施。

6.6.2堤防决口、垛坝塌陷

洪(凌)汛黄河水位上涨,当出现堤防决口、垛坝塌陷等的前期征兆以及洪水漫滩或经穿堤建筑物进入排水沟等,造成农田、房屋等被淹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进行堵漏、围堵等,控制淹没范围,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7信息报送和处理

(1)重要汛情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可随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上报。

6.8指挥和调度

(1)出现洪(凌)汛灾害后,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密切注视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乡(镇)发生重大洪(凌)汛灾害后,水务局工作组赶赴受灾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6.9抢险救灾

(1)出现洪(凌)汛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灾情的性质,迅速对灾害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形成处置方案和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处置洪(凌)汛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部门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6.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必须穿救生衣和防寒服,保证自身安全。

(2)出现洪(凌)汛灾害后,要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对转移的群众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出现洪(凌)汛灾害后,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灾地区医疗救助工作,必要时,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6.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凌)汛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政府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洪(凌)抢险。

6.12信息发布

(1)防洪(凌)抢险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重点洪(凌)汛动态信息,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灾情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6.13 应急结束

(1)当洪(凌)汛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发展态势,宣布响应结束,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依照有关紧急防洪(凌)抢险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防洪(凌)抢险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洪(凌)汛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1)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所有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洪(凌)抢险信息通畅的责任。

(2)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3)出现洪(凌)汛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洪(凌)抢险信息畅通,必要时,调集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洪(凌)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防洪(凌)抢险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的责任。汛期各级政府要根据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洪(凌)抢险救灾工作。

(2)政府要加强防洪(凌)抢险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洪(凌)抢险工作。在防洪(凌)抢险的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要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3)各单位在严重洪(凌)汛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洪(凌)抢险的实际问题,全力支援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7.3宣传、培训、演习

7.4.1公众信息交流

(1)重大洪(凌)汛灾情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参加重大防洪(凌)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应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

(2)加强防洪(凌)抢险、救灾情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 洪(凌)汛灾情发布后,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并积极参与防洪(凌)抢险救灾工作。

7.4.2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洪(凌)抢险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洪(凌)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洪(凌)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7.4.3演习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防洪(凌)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洪(凌)抢险演习。

8善后工作

发生洪(凌)情灾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医疗救助、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生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活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1救灾

(1)发生重大洪(凌)情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负责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因灾害发病人员,对重大病情实施紧急处理。

(4)环保部门配合当地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恶化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8.2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洪(凌)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凌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8.3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防洪(凌)安全设施和水毁工程,应尽快拆除和修复,确保汛期行洪安全。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8.4灾后重建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标准恢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重建标准。

8.5防洪(凌)抢险工作评价

每年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防洪(凌)抢险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防洪(凌)抢险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洪(凌)抢险的工作的各个方面总结经验,提出问题和改进建议,以便进一步做好防洪(凌)抢险工作。

8.6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永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定期进行评估。每3年—4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永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响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7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洪(凌)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报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对防洪(凌)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洪(凌)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8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永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8.9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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