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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2/2017-51786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7-04-17
发布机构 永宁县水务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水务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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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水旱灾害应对能力,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银川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等;

(3)《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应对重特大水旱灾害工作方案》《黄河防汛应急预案》《黄河流域抗旱预案(试行)》等;

(4)《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5)《永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黄河洪水、山洪灾害、内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次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平战结合、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汛抗旱并举,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确保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防汛工作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抗旱工作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科学调度,优化配置,确保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2 组织体系

2.1 防汛抗旱指挥部  

永宁县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等,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出现  

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

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人民政府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府分管副县长、水务局局长担任。

成员:政府办(应急办)、宣传部、人武部、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卫计局、供销社、安监局、旅游局、城管大队、机关事务管理局、李俊镇、望洪镇、杨和镇、胜利乡、望远镇、闽宁镇、杨和街道办、气象局、供电局、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黄羊滩农场、玉泉营农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2.1.1 各专业工作组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5个专业工作组,分组开展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监测预警组  

牵头单位:气象局

成员单位: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牧局、各乡镇(街道办)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天气形势、河道洪水、干旱情况及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报,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提供准确的雨情和短、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趋势预测等气象信息,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洪涝、干旱、地质等灾害作出预报,并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水务局  

成员单位:政府办(应急办)、人武部、公安局、城管大队、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办)等。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将居民房屋、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工矿企业水旱灾害损失降至最低,确保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

(3)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卫计局  

成员单位:人武部、各乡镇(街道办)等。  

主要职责: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疫情防控和伤员救治;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4)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政府办(应急办)、水务局、各乡镇(街道办)、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等。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协调、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过程中的各类综合情况,正确引导舆论。  

(5)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民政局  

成员单位: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水务局、交通局、各乡镇(街道办)等。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核查,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和分配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和县政府及社会各界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灾害发生后,积极筹措资金,及时组织抢修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水毁和应急设施,确保下次水旱灾害发生时,恢复抗灾能力。

2.2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水务局。在汛期和凌期设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951-8011938、8011267。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县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永宁县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

件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 工作制度  

2.3.1 请示、汇报制度。出现灾害性天气、工程出险和较大灾情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应立即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当地政府领导请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2.3.2 防汛值班制度。每年汛期(5月20日至9月30日)和其他特殊灾害性天气时,实行昼夜全时值班。及时了解有关雨情、水情、风情、旱情、险情、灾情等气象情况及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情况,编发《防汛简报》《防汛快报》,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2.3.3 防洪安全大检查制度。每年汛前,应对防御洪水灾害方案和措施进行检查,做到思想、组织(队伍)、物料、责任和措施“五落实”。每年汛后,对水利防洪工程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危险(即度汛有问题)工程,应登记造册,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2.3.4 防洪调度制度。对有防洪运用要求的工程,应按已定的防洪调度方式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运行操作规则,在防洪过程中进行防洪调度运用。在实施调度运用时要分析掌握雨情、水情及预测趋势,既考虑下游的防洪能力和要求,又考虑工程的度汛安全和上游水情汛情情况,进行科学调度,减少灾害损失。

2.3.5 水库调蓄运用管理制度。每年汛后,水库要尽可能按汛限水位蓄满库容水,保证灌溉和其他用水有足够的存量;用水部门应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冬春作物灌溉,采取先用活水、后用死水的原则,灌溉用水服从人畜吃水,使有限的水量发挥更大的效益。

2.3.6 人员安全转移制度。对因受暴雨、洪水、水库垮坝袭击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危险区域、危房的人员,必须做好安全转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的安全。

2.3.7 气象、雨情、水情的测报、会商和发布制度。当出现灾害天气和水情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会商,分析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出防御措施,并由行政首长发布抗洪抢险信息,动员群众投入防灾抗灾救灾。

2.3.8 水旱灾害统计报告制度

2.3.8.1 出现灾情时,防汛部门要尽快了解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掌握第一手资料,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县政府应急办,4小时内报告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后要每天统计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上报灾害情况的说明材料,同时按灾情统计内容和要求做好编表汇总上报工作。

2.3.8.2 正常报表,每个月终后2天内,各乡镇、部门应将上月的灾情表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自治区、银川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3.8.3 对外公布各类灾情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不得自行发布。

2.3.9 通讯管理制度

2.3.9.1 防汛抗旱通讯联络实行电信部门公众网和防汛抗旱无线电通讯专用网相结合。在非常时期,要有应急措施,提高通讯保证率。

2.3.9.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要严格通讯管理制度,执行操作程序,加强设备维修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讯联络畅通。

2.3.9.3 部队、武警参与抢险救灾时的通信联络由县人民武装部队统一组织实施保障。

2.3.10 经费、物资管理制度。

2.3.10.1 防灾抗灾救灾资金,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各部门和各乡镇应安排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以保证防灾抗灾救灾的急需。同时,应通过各种渠道,筹集防洪资金,壮大自救能力。

2.3.10.2 国家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费和物资,要专款专用,专材专用。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定期检查,严禁挪用、倒卖和转让。

2.3.11 工作总结制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做好年终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全年的气候、雨、水、旱和灾情,并加以分析和比较,作出灾害年度的评价等。对较大的灾害,应单项总结,留作查证。

2.4 乡(镇)、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各部门、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处置和应对工作。

3 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各乡镇、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3.2 分级标准  

报告县委、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防汛抗旱  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其中分级标准为: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极其复杂,对全县的公共  

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

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

坏,需要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全县各方面资源和力

量实施处置和应对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  

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

政府调动多个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力量及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突

发公共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  

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一定危害或威胁,

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

需要县人民政府调动个别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力量及资源进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辖区较小范围  

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靠有关部门、单位或乡

镇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分级标准,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务院主管

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

依据。同时,根据规定,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一些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应加强信息报告。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乡镇、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按照《永宁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4 预警行动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应急领导小组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和责任单位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总值班室、政府应急办报告信息。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按照《永宁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事件发生后,所在乡镇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4.2 先期处置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  

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相

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

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响应,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1)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水旱灾害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水旱灾害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3)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水旱灾害及其发展趋势紧急会商研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水旱灾害应对工作。

(4)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县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县应急领导小组可向自治区、银川市或有关厅委、局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我县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根据水旱灾害发展情况和需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1)搜救人员。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消防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船舶、冲锋舟等救援设备,按照任务分工,开展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挥现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要服从指挥调度,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工程抢险抢修。出现水旱灾害或水利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迅速对事件进行控制,组织开展防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并立即向上级防汛主管部门报告。重要堤防的险情抢护、决口堵复和水库重大险情的处置应按照抢险预案进行。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需要。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必要时,县应急领导小组可向自治区、银川市或有关厅委、局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指导防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3)安置受灾群众。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转移安置受困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和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统筹辖区和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检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防御次生灾害。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因暴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更大财产损失。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地区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疏散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除,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6)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5 现场处置  

由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自治区、银川市防汛抗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我县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

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防汛抗旱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1)应急领导小组或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防汛抗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防汛抗旱事件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 响应终止  

防汛抗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防汛抗旱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领导小组,经批准,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可由县政府发布灾情终结公告。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抗洪抢险的义务。永宁县人民武装部队、县中队、消防中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5.2 经费保障  

强化落实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制度,保证应对处置需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抗旱抢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用于支持防汛抢险、应急抗旱。如遇重大险情、灾情,资金有困难的,可申请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自治区防汛岁修资金。

5.3 物资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

5.4 技术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成立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专家组,指导各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5.5 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

享机制。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防汛抗旱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对防汛抗旱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5.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  

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5.8 车辆保障  

每年汛期,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确保有防汛抢险专用车辆,且车况良好,燃料充足,24小时值班。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防汛抗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乡镇政府及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 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各乡镇、部门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防汛抗旱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 次。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

(2)各乡镇及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应急办备案。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5月31日《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70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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