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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产业配套冷库建设项目立项的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永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九届2025年第14次)文件精神及相关要件资料,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但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前,不得实施。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为:2506-640121-04-01-575693。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原隆村产业基础设施,延长农产品保鲜期、减少损耗、促进销售,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农民增收,原则同意建设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产业配套冷库建设项目。
三、建设地址
项目位于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
四、建设内容和规模
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1474.92平方米(合2.21亩),主要新建冷库2座,配套给排水、电气工程等。
1.冷库。新建冷库2座,总建筑面积556.8平方米,划分为2间冷藏库,2间冷冻库。轻钢结构,总长38.4m,总宽14.5m,柱顶高6m,室内外高差1.2m,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耐火等级二级,抗震设防烈度8度等。内部库体采用C25混凝土地面、聚氨酯墙体,外部库体采用聚氨酯墙体(标高±0.000以上)、煤矸石页岩普通砖墙体(标高±0.000以下)、彩钢板坡屋面、聚氨酯板门、断桥铝合金外窗,配套室内给排水、电气工程等。
2.室外工程。室外硬化路面592m2,配套室外给排水、电气工程等。
五、工期安排
项目建设期为2025年7月至2025年10月。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为395.8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67.43万元,其他费用17.37万元,预备费用11.02万元。资金来源为2025年银川市闽宁镇高质量发展资金360万元,剩余部分由乡镇自筹。资金筹措不到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不能因项目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招投标
工程施工等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执行。
八、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请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内容、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同时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五制”组织管理,并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请据此批复尽快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及相关建设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综合概算表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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