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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重新审批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葡萄产业生产道路2025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永审服(批)发〔2025〕14号
时间:2025-02-11 来源: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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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葡萄产业生产道路2025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立项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抓紧开展2025年以工代赈中央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编制和项目前期工作审查的通知》(宁发改地区〔2024〕612号)相关要求领导批示精神,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但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前,不得实施。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为:2412-640121-04-01-892190。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的实施可进一步完善原隆村葡萄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闽宁镇葡萄种植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以带动餐饮、住宿、文化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为当地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和就业机会,原则同意建设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葡萄产业生产道路2025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

三、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建设葡萄产业道路7条,总计长度5372米,道路宽度为7m、8m,总计新建沥青混凝土道路35980m2。路面结构采用5cmAC-13C沥青混凝土+30cm水泥稳定碎石+20cm级配砂砾,道路两侧设置混凝土梯形路缘石,并配套设置标线、警示标柱、标志牌、减速带等安全设施等。

五、工期安排

项目建设期计划为2025年5月—2025年12月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为1082.6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978.99万元,其他费用72.15万元,预备费用31.53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400万元(其中劳务报酬发放166.12万元),剩余资金由东西协作资金和县财政资金进行配套。资金筹措不到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不能因项目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招投标

项目施工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执行,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同时要建立完善村民参与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八、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资金适用范围,落实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发放劳务报酬总额占中央资金比例应达到30%以上;必须就近招用本村低收入农民参与项目建设,能用人工不用机械,能用当地老百姓不用专业队伍;严格执行以工代赈项目信息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监督指导。

项目建设请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内容、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开工前请及时完善设施农用地手续。同时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组织管理,并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据此批复尽快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开工后、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报备或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等系统共享项目建设动态进度信息。

原永审服(批)发〔2024〕114号同时废止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综合概算表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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