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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你单位《关于永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质量及能力提升项目立项的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分类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要求、《永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九届第八十七次)文件精神及相关要件资料,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但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前,不得实施。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为:2311-640121-17-01-511844。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为全面提升永宁县疾控检验检测能力,加快疾控机构实验室标准化建设,提升早期监测、识别流感、新冠等病毒性传染病的能力,满足辖区群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健康宁夏战略目标实现。原则同意建设永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质量及能力提升项目。
三、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永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永宁县永红西路16号。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永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地上5层(第四、五层为实验用房),框架结构,主要对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等进行综合提升改造。
(一)建筑工程
1.消防水泵房。新建一体化消防水泵房1座,面积220m2,水泵房内设置消防水泵2台,设备功率37KW(一用一备);消防稳压设备1套,设备功率1.5KW;潜污泵两台,设备功率4KW(一用一备)。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造。新增1部载重1.6T无机房电梯,1至5层通行,含电梯前室;一层改造消控室1间、DR室(含铅门铅窗)1间,设4台吸顶式通风器;五楼改造为PCR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呼吸道病原室、肠道病原室、细菌鉴定室、寄生虫室、准备室等,安装医疗废水处理设备,购置滴水架、器皿柜等相关设备设施;四楼增设尿碘实验室、标准物实验室、洗消间相关辅助用房实验室,安装废气处理装置;一至五层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拆除并重新设置应急照明系统、消火栓及消防管道,新增排烟井、电井砌体,配套室内门、水暖电管网更新、吊顶拆除及恢复、结构加固等。
(二)室外工程
1.室外排水。采用聚乙烯双壁波纹管,管径De300,管道长度100m,实验室废水单独排至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排至市政排水管网。
2.室外给水。采用PE给水管,管径De110,从原有给水管网引至消防水泵房,给消防水池补水,长度100m。
3.室外消防。采用钢丝网骨架给水管,管径DN150,在院区环装布置,为单体及室外提供消防用水,长度约100m。
4.室外电气及其他。新建630kVA室外箱变1座、C300D5室外型柴油发电机组1台、室外采暖入口装置1套、检查井1座,拆除新建自行车棚42m2,配套路面恢复、绿化等。
五、工期安排
项目建设期为2025年4月至2025年6月。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为10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912.48万元,其他费用58.39万元,预备费用29.13万元。资金来源为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8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200万元。资金筹措不到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不能因项目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招投标
项目土建、安装等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执行。
八、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内容、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待土地手续完善后,方可开工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五制”组织管理,并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请据此批复尽快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开工后、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报备或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等系统共享项目建设动态进度信息。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综合概算表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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