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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李俊镇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李俊镇东方村新建拱棚项目初步设计的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分类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要求、《永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九届第八十九次)文件精神及相关要件资料,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但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前,不得实施。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为:2501-640121-20-01-669048。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东方村农业基础设施,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和农产品结构,带动乡村振兴,增加农民收入,原则同意建设李俊镇东方村新建拱棚项目。
三、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永宁县李俊镇东方村六组。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占地40.92亩,主要新建拱棚10栋,配套供水、供电设施及室外给水、电气、砂石路等附属工程。
1.拱棚。建设拱棚10栋(长100m*宽16m),建筑面积1600m2,屋脊处高度4.5m,轻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15年,山墙标高2m以下采用150mm厚金属压型岩棉保温板材结构,标高2m以上采用8mm厚阳光板,每栋拱棚设计2套棉被卷帘系统,下风口电动卷膜系统2套,上风口电动卷膜系统2套,设2m×2m门1套,配套供电、供水设施等。
2.外网电气工程。安装低压杆表箱5个、单体控制箱10个,敷设电缆370m,电缆套管30m,电缆沟土方112.2m3,配套供电相关设施1项等。
3.外网给水工程。砌护0.4米U型渠157m,新增过路管涵12处、节制闸2座等。
五、工期安排
项目建设期为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为422.6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83.12万元,其他费用27.2万元,预备费用12.31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衔接资金300万元,村级自筹及其他资金122.63万元。资金筹措不到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不能因项目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招投标
项目土建、安装等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执行。
八、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内容、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待土地手续完善后,方可开工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五制”组织管理,并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请据此批复尽快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及相关建设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开工后、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报备或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等系统共享项目建设动态进度信息。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综合概算表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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