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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永宁县闽宁产业园二期水源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4-04-15 09:00

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永宁县闽宁产业园二期水源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永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九届第五十二次)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为2312-640121-04-01-909331。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因目前永宁县闽宁产业园二期入驻企业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无法保证,为进一步解决园区企业的前期用水水源问题,保障园区企业顺利建设投产,原则同意建设永宁县闽宁产业园二期水源工程

三、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永宁县闽宁产业园二期内。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新打2眼机井,单井钻井深度210m,铺设钢管井管;新建2座井房,单座建筑面积21m2;安装2套井用机电设备,包括2台潜水泵、2台变频控制柜及防水电缆410m;更换原有井房潜水泵1台,更换防水电缆90m;铺设De160PE供水管2700m;配套建设流量计井2座、排气井4座、排水井2座、镇墩10座及管道标示桩28个等。

五、工期安排

工程建设期为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工程概算总投资为119.72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90.09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费10.85万元,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费9.81万元,临时工程费1.66万元,独立费用7.31万元,资金来源为闽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资金筹措不到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不能因项目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招投标

项目土建、安装等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执行

八、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请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内容、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同时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四制”组织管理,并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据此批复尽快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开工后、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及时报备或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等系统共享项目建设动态进度信息。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综合概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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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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