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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胜瑞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宁夏鸿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胜瑞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60万米高端聚氨酯封边复合板 及3万吨光伏支架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309-640121-07-01-443566。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宁夏金强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北、规划路以南。项目总用地面积20000m2,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办公楼等主体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购置剪板折弯机、自动冷弯成型机和冲孔机等生产设备,设计年产60万米高端聚氨酯封边复合板及3万吨光伏支架。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9.6万元,占总投资的2.59%,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和机械设备尾气。通过设置施工围挡、洒水降尘、物料遮盖、加强施工机械的使用和保养等措施,将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发泡废气、喷胶废气、胶合废气、岩棉分切废气、成品切割废气。发泡废气、喷胶废气和胶合废气经集气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岩棉分切废气和成品切割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发泡废气、喷胶废气和胶合废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75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排放速率要求;岩棉分切废气和成品切割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或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旱厕处理,定期清掏。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设置防噪挡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上下开卷机、PVC覆膜机和分切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和基础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政府部门指定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桶(硅油)、高端聚氨酯封边复合板废包装物及废边角料、光伏支架配套配件废边角料及废包装物、除尘灰)和危险废物(废机油、废催化剂、废包装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包装桶(硅油)、高端聚氨酯封边复合板废包装物及废边角料、光伏支架配套配件废边角料及废包装物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50m2),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除尘灰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收集后送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填埋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间(10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六、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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