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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金格利来节能科技(银川)有限公司年加工1500吨断桥节能铝材1000吨隔热密封材料及5000平方米断桥系统门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4-03-18 08:58

金格利来节能科技(银川)有限公司:

公司宁夏睿斯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金格利来节能科技(银川)有限公司年加工1500吨断桥节能铝材、1000吨隔热、密封材料及5000平方米断桥系统门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309-640121-07-05-884459。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租赁宁夏福思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号车间。项目总占地面积4328㎡主要购置挤出机、切割机和焊接机等设备,新建断桥节能铝材生产线1条、隔热条生产线10条、密封条生产线6条、断桥系统门窗1条,设计年加工1500吨断桥节能铝材、800吨隔热、200吨密封条及5000平方米断桥系统门窗。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2万元,占总投资的10.03%,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天然气燃烧废气、固化废气、喷涂粉尘、切割废气、焊接烟尘、挤出废气和含酸废气。烘干炉和固化炉采用低氮燃烧器后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限值要求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固化废气经UV光氧催化+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喷涂粉尘经“旋风分离器+过滤式滤芯除尘器”处理,切割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后,分别由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4)排放;焊接烟尘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挤出废气经集气罩+UV光氧催化+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排放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通过采取加强车间通风,严格控制脱脂剂使用可降低含酸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A级排放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挤出机、切割机和焊接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收集的塑粉收集的粉尘橡胶塑料颗粒渣)和危险废物(废活性炭UV灯管槽渣污泥废机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拉运至附近的垃圾中转站处理废边角料收集的粉尘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15㎡,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15㎡,外售至废品回收站;收集的塑粉橡胶塑料颗粒渣全部回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贮存点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3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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