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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100400J/2023-00052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6-15
发布机构 永宁县胜利乡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 永宁县胜利乡人民政府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印发《胜利乡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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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区内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力推动排查整治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党委和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永宁县安委会2023年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和永宁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动员部署会议工作要求,从即日起,在全乡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及银川市委、市政府,永宁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自治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项具体措施”、银川市“55条措施”和永宁县“65条措施 ”,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加大排查整改力度,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党政领导责任,突出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燃气、工贸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坚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 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对照“三管三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聚焦重大事故精准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提升;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进一步增强,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显著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重特大事故得到坚决遏制,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经乡党委研究决定成立胜利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建斌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排查整治工作。指挥部下设4个工作小组。

第一组:韩刚、郭贵龙带领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胜利村小微企业和“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

第二组:张龑、王建斌带领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杨显机砖厂、征沙二期小微企业排查整治

第三组:郭贵龙、王建斌带领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我乡温棚园区排查整治

第四组:杜元立、牛婉婉带领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各物业小区和生产经营居住性自建房排查整治

工作职责: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村(社区)对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和村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主要内容

  (一)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贲任指导清单》要求,建立健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线从业人员 (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从员工行为安全上进行刚性约束,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作业、不可控不冒进,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企业的每个车间、每个班组、每道工序、 每个岗位。

(2)各企业要突出管理体系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围绕本次专项行动制定工作任务清单,定期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研究解决专项行动发现的重大问题。

(3)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4)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类专家指导服务力量,结合本企业实际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5)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重点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以及隐患排查方式方法等岗位知识,提高人员安全制度执行力,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落地见效。

2.研究并组织开展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定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坚决抓好防风险、 除隐患、保安全各项工作,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2)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入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划定检查重点区域、明确检查重要点位、制定检查重点内容。

(3)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学习县乡两级专项行动方案,准确把握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具体要求、时间阶段等,在本企业对标对表部署开展重大隐患自查自改,及时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里。

(4)各企业对查明的重大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重大隐患动态清零。

(5)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关注全国各地安全生产动态,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县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严防发生同类生产安全事故。

(6)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专项行动期间每季度要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

(7)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有效治理“三违”现象,各级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带头检查、监督和纠正“三违”行为,坚决遏制“三违”行为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3.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加大排查整治力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2)各企业要健全完善动火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

(3)各企业要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坚决清理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4)各企业要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5)各企业要组织开展有限空间、高处作业、检维修等易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扎实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危险作业安全风险台账,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4、强化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整治管理。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2)企业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3)对集中建设的标准厂房,原注册经营主体因故将厂房转租、出租和分租的,产权主体单位要对承租主体、承租期限、转租情况等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坚决防止因未经审批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住宿“三合一”等问题隐患管理不到位引发事故。

(4)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认真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评估。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企业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认真组织编制、签署发布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2)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从业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3)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

(4)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围绕演练科目,精心策划演练内容,力求演练贴近预案、贴近实战,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确保演练取得实效。

(5)企业要建立演练评估机制,把评估纳入演练筹划、准备、实施、总结的全过程,做到以评促备、以评促战,根据评估结果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真实、管用。

(二)围绕重点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切实提升监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意愿和能力水平。

各办公室、各村(社区)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和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管理、专业管理和过程管理,坚决杜绝监管缺位、监管失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上报反馈,请各部门能有的放矢,精准执法。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尽快明确细化排查整治标准要求。

乡安委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结合本辖区实际,将专项行动内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传达到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重点突出、简洁管用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1)危险化学品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忠判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标准,重点整治化工企业防冻防凝、防火、 防中毒、防滑防冰凌以及人员防冻措施不落实,生产负荷频繁调整等问题;设备检维修保养不及时、设备带病运行、装置超设计能力生产、设备超负荷运转等问题;未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人员、物资、技术、设备和应急措施等问题。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梳理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事项清单,制定符合实际的专项整治方案,指导企业防风险、除隐患。(责任单位: 乡综合执法办公室,各村、社区)

(2)交通运输领域。重点整治“两客一危” 车辆带隐患上路、重点车辆“三超一疲劳”、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驾驶员上岗、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输、农村车辆违法载人和严重超员、酒驾醉驾等问题;农村道路未落实动态监控、日常维护、线路风险评估等问题;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车辆未采取“限速、控距、亮尾”等安全措施;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落实“一盔一带”安全守护措施等问题。对重点路段进行专项治理,对重点车辆进行重点管控、减量控大,确保不发生恶性交通事故。 (责任单位: 乡综合执法办公室,各村、社区)

(3)消防领域。重点围绕火源管理、电源管理、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安全疏散条件、防火分隔、消防设施设备、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初期火灾处置十个方面,结合全县“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具有较大火灾风险隐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人员密集场所(包括饭店、商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敏感特殊场所(包括医院、学校)和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分租、转租形成的“园中园” “厂中厂”劳动密集型企业及餐饮、文化、 体育等多业态、多乡功能于一体的合用场所),重点整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火灾风险把握不到位、高风险场所火灾隐患治理不到位、消防“生命通道”清理不到位.劳动密集型企业灾防控措施不到位、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不到位、单位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等消防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结合我乡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梳理完善我乡消防领域重大火灾事故隐患事项清单,制定符合实际的专项整治方案,并将专项行动内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传达到消防重点单位、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强化联合执法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有效防范小火亡人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责任单位: 乡综合执法办公室,乡农业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各村、社区,辖区各企业)

(4)燃气领域。重点整治燃气经营、输送配送、使用、管线施工存在的重大隐患;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隐患;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商住混合体、农贸市场、学校、医院和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大排档、小吃店等存在的燃气管道占压、穿越密闭空间、使用不合格的燃气灶具、报警器、软管、阀门等问题。结合我乡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梳理完善我乡燃气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事项清单,并将专项行动内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传达到燃气经营、储存、使用等单位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用气指导,进一步推动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泄漏联动保护装置,全面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发生。(责任单位: 乡综合执法办公室,各村,社区,各燃气公司)

(5)工贸领域。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照“粉尘10条”“有限空间4条”重点整治事项,重点整治易燃易爆气体、有限空间作业、外包作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危险作业、检维修作业、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等重点部位和环节“三违”行为等问题。并将专项行动内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传达到辖区工贸企业,督促指导工贸企业扎实开展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确保工贸企业生产安全。(责任单位: 乡综合执法办公室,各村,社区,各企业)

2、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

乡综合执法办公室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1)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

(2)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梳理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事项清单)作为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的重点学习内容,切实提升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执法专题培训要进一步明确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执法检查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人员 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

3、深入开展排查整治监管执法。

乡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五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检查,严格实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

(1)各村(社区)要建立安全监管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显存在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

(2)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企业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情况严重的按规定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压紧压实乡村两级领导责任,切实强化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各村(社区)、辖区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落实好属地领导责任,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为排查整治取得实效提供坚实保障。

1、切实守牢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1)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始终牢记和坚决贯彻“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重要要求。

(2)专题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自治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项具体措施”、银川市“55条措施”和永宁县“65 条措施”,逐条对照检查,发现并补齐本辖区在抓落实上存在的差距和短板。

2、全面做好排查整治动员部署。

(1)各村(社区)要迅速研究制定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

(2)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推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

(3)主要负责同志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按照“一竿子插到底”随机暗访抽查要求,带队暗访抽查辖区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对辖区重大安全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应对有方,进一步提高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4)其他负责同志要落实“一岗双责”,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做好分管领域排查整治工作。

3、拓展宣传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1)以“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为主题,高标准举办“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持续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切实增强全民风险防范意识。

(2)落实《永宁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通过12345市民热线,广泛发动群众、企业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积极举报风险隐患以及“三非”、“三违”、瞒报事故等行为。

4、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基础保障。

(1)安全生产的投入,要事先预算好、保障好,对重点问题隐患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2)督促辖区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使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3)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作用,督促辖区高危企业全面依法依规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四、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村(社区)、辖区相关单位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上旬)。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印发至本辖区各企业,细化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梳理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事项清单)和重点检查事项等,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要加大专项行动方案的宣传力度,确保全社会广泛参与。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辖区单位帮扶阶段(2023年5月上旬至2023年11月30日) 。企业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企业专项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各村(社区)、辖区相关单位对重点企业开展帮扶,完成安全执法队伍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部门精准执法阶段(2023年5月中旬至2023年11月30日)。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辖区相关单位和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负总责,靠前指挥、靠前调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调整完善排查整治内容,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台账,统筹推动本辖区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确保专项行动落实落细。各村(社区)、相关单位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推进专项行动有关工作,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整治质效。

(二)全面统筹,强化协调推进。全乡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领导、组织全乡专项整治行动,定期听取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及时研究部署。乡安委会办公室要抓好调度通报、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严肃纪律,严格问效问责。各村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效能考核重要内容,对整治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整治工作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到位、监管不严格、成效不明显,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因整治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注重总结,强化信息报送。专项行动过程中,各村(社区)要加强工作情况总结分析,按照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事项参考清单(见附件3)梳理完善各村(社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事项清单,自2023年5月份起,每月28日18:00前报送各村(社区)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和重大隐患台账(见附件1、2);

附件: 1.胜利乡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进展情况调度表

2.胜利乡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重大隐患清单

3.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事项参考清单

附件1

  胜利乡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总体

情况

1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2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3

部门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4

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5

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6

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对企业

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1

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3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带队检查(家)


4

企业未制定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5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6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7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8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1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2

行政处罚(次,万元)


3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4

移送司法机关(人)


5

责令停产整顿(家)


6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7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8

责任倒查追责问责(人)


乡镇(街道)、园区组织领导情况

1

组织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次)


2

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专题研究安全生产(次)


3

负责同志现场督导检查(次)


4

到企业开展宣讲(次)


注:1.乡安委会办公室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度调度。调度表自5月份开始上报,每月28日前上报截至当日的累计情况。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

附件2

全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重大隐患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隐患判定标准

责任清单

整改时限

整改情况(截至上报之日)

是否企业自查

整改责任单位

整改

责任人

1









2









3









...









附件3

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事项参考清单

一、危险化学品领域

二、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工业园区、功能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

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

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

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问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

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

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

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

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

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

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

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

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

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二、交通运输领域

1.行业高危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依规经考核合格。

2. 企业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 3.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

持证上岗。

4.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

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6.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7.路基、路面、桥梁(涵)、隧道等公路基础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要求,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8.出现四、五类公路桥隧,未及时采取相应交通管控措施。

9.因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毁,严重影响正常安全通行,未及时采取抢修保通措施。

10.城市下穿隧道主体结构裂缝、变形、沉降超过规定值,可能导致隧道坍塌。

11.交通建设工程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12.交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13.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批,或未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14.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

三、建筑施工领域

(一)施工安全管理方面。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二)基坑工程施工方面。

1.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4.出现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基杭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基杭底部出现管涌,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等情况且未及时处理。

(三)模板工程方面。

1.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3.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

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四)脚手架工程方面。

1.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

计要求;

2.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

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

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五)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方面。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

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

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

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

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

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5.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

除、破坏;

6.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

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7.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

要求。

(六)高处作业方面。

1.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

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

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2.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

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七)施工临时用电方面。

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八)有限空间作业方面。

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

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

业"原则;

4. 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5. (九)拆除工程方面。

6. 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7. (十)深挖工程方面。

8. 1.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

失效且继续施工;

2.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

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十一)其他方面。

1.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2.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

四、消防领域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

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

安全地带。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

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

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值的75%。

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8.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11.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综合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五、燃气领域

(一)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安全风险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未依法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符。

2.未建立与岗位、职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3.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有效实施。

4.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或者应急预案体系不健全。

5.未根据不同用户分类制定入户安检制度,或者未有效实

6.未根据不同管道类型分别制定管道巡检制度,或者未有效实施。

7.未制定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或者规程未有效执行。

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通气置换、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9.燃气管道被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占压,或者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燃气管道敷设于地下密闭空间,或者燃气管道与其他地下密闭空间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1.燃气管道图档资料不健全,或者与实际不符。

12.燃气场站的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3.燃气场站的安全设施设置不健全,或者安全设施超期未检。

14.燃气场站的输气、配气、调压、计量、加奥等主要工艺未实现自动化控制,或者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15.居民用户未按规定装设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等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未启用、失效。

16.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未按规定装设燃气泄漏报警器等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未启用、 失效。

17.储罐、钢瓶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使用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设施。

18.瓶装液化石油气未实行实名制销售,未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19.燃气智能化、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设置监控及数据采集(SCADA) 系统、地理信息(GIS)系统等智能化、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未实际启用。

(二)加气站经营企业。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未依法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符。

2.未建立与岗位、职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3.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有效实施。

4.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或者应急预案体系不健全。

5.未制定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或者规程未有效执行。

6.未按照要求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和审批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7.未按照要求制定加气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8.加气站的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9.加气站的安全设施设置不健全,或者安全设施超期未检。

10.储气设施、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使用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设施。

11.加气站的消防设施设置不健全,或者消防设施超期未更换。

12.加气站的主要工艺参数未实现自动化控制,未设置紧急停车设施,或者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六、工贸领域

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

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

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没有员工宿舍、会议室、

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5.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

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

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的。

6.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种爆炸防

控措施的。

7.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

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

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8.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9.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10.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11.粉碎、 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12.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13.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14.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按蒸发制冷的。

15.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问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16.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7.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18.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七、特种设备领域

1.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2.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4.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5.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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