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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法普组〔2022〕3号 生成日期 2022-03-04 索引号 116401210101003049/2023-00012
发布机构 永宁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普法与依法治理室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印发《中共永宁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工作规则》《中共永宁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中共永宁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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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员单位:

现将《永宁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工作规则》《永宁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工作职责》《永宁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联络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宁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

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代章)

2022年3月4日

永宁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守法普法协调小组职能作用,保障协调小组规范高效运转,保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按照《永宁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工作规则》《永宁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推动委员会关于守法普法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研究守法普法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

(二)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传达有关事项,听取成员单位履行守法普法职责年度述职报告,研究守法普法领域工作重大问题,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守法普法领域工作情况进行调研与督办,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守法普法领域工作任务,并及时向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四)总结守法普法领域工作情况,向委员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时向委员会报告涉及守法普法方面的重大举措、重要制度、拟开展的重要试点、法治研究信息等,推广有关经验做法;

(五)建立与成员单位责任单位的联络沟通机制,统筹协调守法普法工作任务。

第三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一名正式在编干部作为联络员(以下简称“成员单位联络员”),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同志担任。

因职务分工变化等需要调整成员单位联络员的,成员单位联络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报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委员会关于守法普法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守法普法事项及有关情况;

(二)健全完善本行业本系统守法普法制度体系,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普法责任制“四清单一办法”公示和报告制度,推进普法责任落实;

(三)组织研究本行业本系统守法普法重大问题,监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守法普法工作;

(四)协调开展联合联动守法普法,推动本行业本系统守法普法工作创新,不断提高守法普法质效;

(五)总结本系统年度守法普法情况,并做工作报告;

(六)完成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永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治县办”)、成员单位和其他协调小组的联络沟通、协作配合;

(二)负责征集协调小组会议议题或者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筹备召开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会议;

(三)负责组织调研与督办守法普法领域工作情况,及时向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请示报告重大问题;

(四)负责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日常事务;

(五)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成员单位联络员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协调小组工作要求、联络员会议情况等事项;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守法普法工作任务,制定推进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向协调小组和依法治县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守法普法领域工作情况的搜集、整理、汇总与督办;

(四)完成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协调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或扩大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对重要事项、重要制度等进行审议,对全局性重大守法普法问题及时研究讨论。协调小组会议议题由协调小组组长确定。全体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专题会议可以由组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地区或者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协调小组会议纪要由协调小组组长签发。

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小组办公室可以牵头召开本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联络员会议,传达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工作任务落实。

第八条 协调小组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涉及守法普法工作的重要决策、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对策建议。各成员单位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分析原因,确保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措施建议,注重成果运用,提高工作实效。第九条 协调小组指导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推动工作任务的落实。协调小组及时跟踪督导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协调小组各项工作任务责任清单工作进度,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对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推动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第十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办协调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落实协调小组决定事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向协调小组反馈工作落实推进情况,书面报告年度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永宁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永宁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关于成立永宁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司法协调小组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的通知》规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负责组织研究全民守法和普法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委组织部

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推进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点课程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必训内容,纳入党校的教育计划,加强法治课程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内法规,不断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能力和水平,发挥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县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县委宣传部

指导各级媒体加大普法公益宣传力度;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安排和督促检查各级党委(党组)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活动。

每年安排中心组学法不少于2次;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将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考核指标,协助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法治建设促进公民道德建设。加强守法普法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

三、县委统战部

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区政府以及银川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推进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牵头落实法治进宗教场所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县委政法委

结合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平安建设和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指导政法单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政法机关教育培训的核心课程、必学课程。

五、县委网信办

牵头落实网络媒体公益普法职责,组织网络媒体开展公益普法宣传,积极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宣传进网络;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教育引导网民依法依规规范网络行为,促进形成网络空间良好秩序,维护网络空间清朗。

六、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检查督促《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贯彻实施。推动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协助做好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工作;对宪法法律宣传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县政协提案和委员联络委员会

围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法治建设,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守法普法中的重要事项,组织政协委员进行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和法治领域的方针政策;帮助政协委员了解我县社会发展情况,组织政协委员对我县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提出意见建议,更好凝聚共识。

八、县人民法院

开展以宪法、法律和法律诉讼程序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普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的司法解释;落实以案释法制度,积极为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提供支持和方便。

九、县人民检察院

开展以宪法、法律和法律诉讼程序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普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普法宣传活动;在公益诉讼中普法,落实以案释法制度;做好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旁听庭审相关工作。

十、县公安局

开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枪支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禁毒法等与公安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落实以案释法制度。

十一、教育体育局

牵头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推动落实法治教育进校园工作,切实做到“计划、教材、师资、课时、考核”五落实。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法治教育师资培训,进一步规范法治副校长工作;组织开展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宪法进校园活动;加强对不良行为青少年、农村留守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

十二、县司法局

做好守法普法协调小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动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指导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开展宪法、民法典、律师法、公证法、社区矫正法、人民调解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三、团县委

指导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依托青少年志愿者队伍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开展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有关青少年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四、县妇联

指导和监督各级妇联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妇女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开展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扫黑除恶、疫情防控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永宁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成员单位应当确定一名正式在编干部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应选配有较高法律素质、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担任,原则上由成员单位承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三条 成员单位确定的联络员应及时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成员单位因人员调动、职责分工变化等需要调整联络员的,应当及时调整,并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联络员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协调小组工作要求、联络员会议情况等事项;

(二)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守法普法领域工作情况的搜集、整理、汇总;

(三)加强与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上报各类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信息、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协调小组会议;

(五)完成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络员会议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和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是传达协调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听取联络员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联络员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加强沟通联系,不断提高联络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联络员作用,全面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

第七条 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联络员的作用,认真听取联络员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上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联络员履行职责、完成交办任务的质量和水平情况进行登记,向其所在单位反馈,并作为对成员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终考核的参考。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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