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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2批次香蕉的不合格检测报告,这2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永宁县望远镇李会水果店销售的香蕉,根据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4年宁夏银川永宁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任务,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CLJ02202410337。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上述不合格香蕉的进货来源,能够提供购进不合格香蕉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并对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不罚〔2024〕20号。
2.永宁县望远镇张雄水果摊销售的香蕉,根据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4年宁夏银川永宁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任务,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CLJ0220241033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上述不合格香蕉的进货来源,能够提供购进不合格香蕉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并对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不罚〔2024〕22号。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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