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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3178067742/2024-0004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3-21
发布机构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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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抽检枣花蜂蜜不合格检测报告,该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2023年10月23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依据《抽检监测(中央转移)2023年总局抽检计划任务》对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贺兰太阳城店销售的枣花蜂蜜(标称生产企业为宁夏十里花蜂产品有限公司,商标为图形商标,规格为500g/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8日)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0月23日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编号:GJ2023-09-2791)“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结论。执法人员将监督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处,并对当事人生产和库存情况进行检查。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对检验过程提出异议,2023年1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出具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异议处置结果为不认可。    

经调查,涉案不合格“枣花蜂蜜”共生产101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8日,规格为500g/瓶,生产成本价格12元/瓶,出厂价格14元/瓶,销售了61瓶,库存40瓶,已召回26瓶(其中5瓶企业已自行送往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当事人2024年1月30日提供自行送检的两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合格,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因此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不予采信。2023年9月22日至23日,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涉案企业进行质量安全体系检查,共发现洗瓶生产车间缺废弃物专用设施、包装车间已包好成品、未贴标半成品与其他成品贮存于同一库房等10项不符合项,2024年2月5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涉案企业进行体系检查复查时发现该企业仍有多项未进行整改,当即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市监责改字[2024]0000663号)。综上所述,涉案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生产、设备、环境、清洗消毒等制度及规程执行,导致枣花蜂蜜抽检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没收不合格枣花蜂蜜61瓶;3、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4〕39号。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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