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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3178067742/2024-00016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1-19
发布机构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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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抽检猕猴桃、豇豆、卤猪头肉、卤猪肘等不合格检测报告,这4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永宁杨和街店销售的猕猴桃,抽样日期:2023-09-23,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Z2023-09-0718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猕猴桃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不罚〔2023〕29号。

2.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永宁杨和街店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3-09-27,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A2230419334134042C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猕猴桃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不罚〔2023〕31号。

3.银川市永宁县张世林千里香熟食店销售的卤猪头肉、卤猪肘,抽样日期:2023-10-06,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SZ2023-10-0884、NO:SZ2023-10-0885。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3〕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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