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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10月31日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时间:2023年10月31日 来源: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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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抽检2批次绿豆芽不合格检测报告,这2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永宁县望远镇域果优鲜生活超市销售的绿豆芽,抽样日期:2023-07-14,经抽样检验,亚硫酸盐(以 SO₂计)项目不符合 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SZ2023-07-0495。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绿豆芽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3〕109号。

2.永宁县望远镇果纷飞生活超市销售的绿豆芽,抽样日期:2023-07-14,经抽样检验,亚硫酸盐(以 SO₂计)项目不符合 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SZ2023-07-0493。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绿豆芽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不罚〔2023〕21号。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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