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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3178067742/2024-0009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5-29
发布机构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消费提示】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 市场计量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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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集贸市场开办单位、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计量行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消费环境,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贸易结算中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合格有效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

    二、销售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三、各类经营户要主动停止销售、使用外观不合格的电子秤,电子秤的外观须符合国家标识规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铭牌上应清楚标明电子秤的制造厂名、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值、实际分度值、最大皮重值、型式批准标志等。

(二)计量检定铅封或出厂铅封必须完好(粘贴铅封不符合规范要求),铅封完好时,不能通过面板按键进行参数调整,不能添加作弊程序;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在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机构强制检定,并粘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检定有效期为一年,即每年一检。

四、各类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法定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如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五、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大型商超、水果市场、便民市场、批发市场等)主办者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场内计量活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场内的公平秤和贸易结算用的计量器具,市场主办者要实行入场先行确认,按要求统一登记备案、统一申请检定;配备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进行日常计量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经营户使用的电子秤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并做好记录,严防计量作弊行为。

六、集贸市场主办者应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在公平秤放置处加贴明显标志,明确专人管理,做好保管、维护和使用。市场主办者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电子秤周期检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先查看商户所使用的电子秤是否粘贴了处于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标志,注意电子秤是否放置在平整的水平台面上,注意称重前电子秤的重量显示值应为零。当对结算数据存在争议时,应及时要求经营者复称,也可自行及时到公平秤进行复称,也可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在公平秤上称过重量后放在电子秤上作比对,看显示的数值是否一致。

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市场计量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12315热线或通过“我的宁夏app”中“网上1234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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