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查办了一批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有力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健康有序发展,现将2023年民生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宁夏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兴庆分公司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2年9月8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检查组对宁夏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兴庆分公司承包经营的银川某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存在冷藏柜生熟食品混放、备餐用具未遮盖、备用食品在常温下存放等10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2023年2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检查组在永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对该学校食堂进行复查,发现该学校食堂未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仍存在生熟食品混放、冷藏柜温度不达标、备用餐及备用餐具未遮盖、地沟盖板不全、后厨卫生差、一名员工佩戴首饰操作等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5.4.1、5.4.3、7.4、9.1.5、9.2.1、9.2.2、11.2.3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构成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永宁县某医疗机构使用劣药、使用过期和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6月7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永宁县某医疗机构时,发现该医疗机构使用的复方黄腾洗液等8种药品超过有效期,一次性使用中单等3种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12盒无中文标签标示且无法提供其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使用过期和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过期和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780元,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永宁县某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12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永宁县某诊所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4台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已过期,当事人未进行过期处置,仍然为患者使用治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永宁县某化妆品店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11月16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宁县某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11瓶/盒化妆品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进销货情况,未留存相关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永宁县某超市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3年7月20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宁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浅香花瞬清亮彩洗濯液”标注“外观设计专利 仿冒必究!”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所销售的“浅香花瞬清亮彩洗濯液”产品所标注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年费收据等专利有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浅香花瞬清亮彩洗濯液”2瓶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90.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李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为案
2022年10月19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永宁县应急管理局提供线索,对109国道与胜通路交叉口从事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58万元、没收违法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23个(50公斤)及导气工具一套、罚款2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宁夏某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7月14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检查要点》依法对宁夏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过程中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永宁县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6月29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永宁县某燃气有限公司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库房货架上发现“万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4个,调压器壳体上只标有商标标志“万美”和型号“ZY-777”。当事人销售的“万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壳体上未按照《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规定标注制造厂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并作出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5个,没收违法所得608元,罚款6630.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江某某涉嫌制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2月19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永宁县望远镇塞上翡翠城**室有人制售假酒。”执法人员于当日到达该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成品酒及“剑南春”、“天之蓝”、绵竹大曲酒、贵州茅台酒、贵州王子酒的衣标、酒瓶盖、手提袋和空瓶等包装材料,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货票据,无法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制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制造侵权商品的商标、包装物及工具,罚款16.387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永宁县望远镇四季鲜批发市场某调味品店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醋、洗洁精案
2023年8月22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线索移交函》。当日对位于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四季鲜批发市场某调料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食醋、洗洁精的行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洗洁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