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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2-05-19
来源 《失业保险条例》 解读单位 永宁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永宁县失业保险金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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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失业金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取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

2、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

3、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

4、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

5、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

6、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1年9月调标,永宁县目前执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656元/月,失业人员领金期间由永宁县就创中心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申领发放

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前,先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到制卡银行(见社会保障卡左上角)任意网点都可以办理。

五、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被判刑收监或劳动教养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或劳动教养的,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其刑满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或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在其刑满后,重新申领前次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七、自动离职的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自动离职(因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对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流程

线上办理: 登录“我的宁夏”手机APP,线上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

窗口办理: 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53号窗口现场办理。

永宁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永宁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951-8019677

地址: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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