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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20-04-17
来源 永宁县人社局 解读单位 转载自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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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原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背景

从2003年开始我区通过政府出资开发的方式,每年购买一定岗位用以安置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2017年在全国率先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这些举措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融入社会、增加收入、实现就业起到了很好地促进作用。近年来,为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市、县(区)政府先后出资开发购买了一批就业岗位,解决了部分困难人群就业问题,是当前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也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

2019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从岗位设置、在岗待遇、补贴期限、后续扶持、组织领导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公益性岗位管理规范、有序。为此,我们根据每年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情况,结合我区实际,特别是针对公益性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福利化、照顾性安置以及缺岗顶岗、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起草了《暂行办法》。目的就是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切实将公益性岗位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8章27条,分别从总则、岗位设置、安置对象、安置程序、在岗待遇、岗位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八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一)公益性岗位坚持的原则。明确公益性岗位必须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

(二)岗位设置。明确了公益性岗位设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明确了公益性岗位设置种类是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

(三)安置对象。明确规定安置对象是法定劳动年龄内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照《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要求各地应根据劳动者年龄、家庭困难情况等因素,建立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残疾人。

(四)安置程序。明确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发布公告、个人申请、基层审核、公示审定、培训上岗”五项程序,组织实施本地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

(五)在岗待遇。明确了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意外伤害保险)标准和种类,同时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以及特殊人群比如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以及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力的重度残疾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进行了规范。要求及时做好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的拨付。

(六)岗位管理。明确公益性岗位管理原则是“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用人单位是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乡镇是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勤考核。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乡镇组织实施。

(七)监督检查。明确要求各地应当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对顶替上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理违规顶岗人员,清退违规发放补贴,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登记数据库,对公益性岗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拒绝检查、伪造虚报、违规违纪的,责令限期整改。

(八)明确规范管理。明确要求各地建立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统筹调整岗位开发使用和安置范围。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以外开发管理公益性岗位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规定,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同时,要求各地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时完善公益性岗位办事指南和工作流程,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办法》确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公益性岗位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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