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来源: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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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明确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2014年10月1日后死亡的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按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调整基本退休费及历次本人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之和确定。
二、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死亡的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按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乘对应职务(职级)的计发系数后,与历次本人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之和确定。
凡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口径一致的项目,可参考上述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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