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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有效
  • 2024年07月04日
永宁县劳务经纪人及劳务中介机构 扶持实施细则
时间:2024年07月04日 来源: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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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联系市场紧密、获取信息快捷、组织灵活高效的优势,进一步推动劳务中介组织及劳务经纪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扶持的劳务经纪人是指永宁县县域内,经就业服务或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或从事二、三产业项目,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中介服务、带动就业且帮助农民增加收入的个人。

劳务中介机构是指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核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为我县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  政策扶持标准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带动我县农村劳动力(含劳务移民)转移就业的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给予扶持补贴资金。

(一)组织稳定就业期满 3-6个月,月人均收入不低于2000元。凡年内累计备案(签订劳务协议)组织转移就业 50人次以上的,每组织 1人补贴 20元;凡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就业 101人次以上的,每组织 1人补贴 30元;凡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就业 201人次以上的,每组织 1人补贴 40元。

(二)组织稳定就业期满 6个月以上,月人均收入不低于2000元。凡年内累计备案(签订劳务协议)组织转移就业 50人次以上的,每组织 1人补贴 30元;凡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就业 101人次以上的,每组织 1人补贴 40元;凡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就业 201人次以上的,每组织 1人补贴 50元。

(三)组织稳定就业 6个月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初次到企业稳定就业 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每组织 1人补贴 200元。其中,为“三类人员”(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身份的,每组织1人补贴 300 元。

(四)为大力支持闽宁产业园健康持续发展,有效解决产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凡为闽宁产业园区企业组织招录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6个月以上的,每组织招录用工20人次以上的,给予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每组织 1人补贴 220元;每组织招录用工 101人次以上的,每组织 1人补贴 250 元。

(五)对依法注册登记,各项证照齐全的劳务中介机构通过“点对点”向区外企业集中输出 20人次以上,且务工时间在 6个月以上,人均月收入不低于 5000元的劳务输出组织,给予补贴资金1万元;通过“点对点”向区外企业集中输出50人次以上,且务工时间在 6个月以上,人均月收入不低于5000元的劳务输出组织,给予补贴资金 2万元;通过“点对点”向区外企业集中输出 100人次以上,且务工时间在 6个月以上,人均月收入不低于 5000元的劳务输出组织,给予补贴资金 3万元。

上述补贴资金不得重复享受。每年起算周期为当年 10月1 日至次年 9月 30 日。

第四条  优秀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评选范围及人数。

(一)评选对象。在我县转移就业过程中与各乡镇(街道)、社区工作配合度高、转移就业人数多、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和公信力的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

1.主动配合乡镇(村、社区)上报转移就业人员名单;

2.积极参加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劳务经纪人各类培训,不断提高市场运作能力和水平;

3.积极监督协助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动员务工人员购买“铁杆庄稼保”;

4.主动代表务工人员协调劳务关系,处理劳务纠纷,全力维护务工人员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补贴标准。每年根据工作成绩,推荐评选出成绩良好,带动就业效果突出的劳务经纪人 30人,发放转移就业服务补贴每人 2000元;推荐评选出组织带动就业、发挥作用成绩显著的劳务中介机构 5家,发放转移就业服务补贴每家 5000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管理

第五条  补贴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1.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转移就业花名册(附件1);

2.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 2);

3.劳务经纪人培训证书(无培训证书的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劳务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按月提供转移就业人员花名册,3个月及以上务工工资发放流水证明、领取工资花名册(均需签字盖章)等。常年稳定务工就业需提供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凭证;

5.签订劳动合同的复印件、“铁杆庄稼保”保单复印件;

6.申请人的黄河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1.各乡镇(村、社区)负责对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附件 1、附件 2)进行审核。其中,附件 1需经所属村(社区)按照程序初审,报乡镇(社区)复审后依法依规公示;

2.各乡镇(村、社区)负责填报“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转移就业扶持资金明细”(附件 3)、“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转移就业审核意见”(附件 4);

3.附件 1、2、3、4由各乡镇(村、社区)负责人签字、盖章,统一上报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提交县人民政府批准。

4.优秀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评选需填写优秀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报审表(附件 5),经各乡镇(村、社区)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报要求

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每年只能申请一次,需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如不能按时提交的,则不能享受当年扶持资格。所有申报材料需如实填报,虚报瞒报者,将取消其终身申请资格。

第六条  扶持资金优先从我县转移就业示范县奖励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局兜底拨付。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就业信息服务。动态收集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带动就业人员务工信息;积极与务工地劳动部门和用工单位联系,开展劳务承包和劳务协作活动;及时总结,积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建言献策。

(二)职业介绍服务。每月向农村劳动力提供企业用工信息,向用人企业介绍劳动力求职信息,帮助用人企业招聘劳动力,协助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和用工企业组织招聘会,引导帮助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三)就业咨询服务。主动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并协助指导服务对象向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经办就业服务事项。

(四)权益保障服务。在转移就业过程中积极动员务工人员购买“铁杆庄稼保”,切实解决农民外出务工的后顾之忧;对务工人员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帮助务工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开展其他与劳务活动有关的就业服务。

第八条  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培育。加强对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能力提升培训、实地观摩学习交流、企业用工考察等多形式的培训活动,切实提升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市场运作能力和水平,提高我县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加强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管理,通过政策督导、评星定级、通报表扬等方式,提升规范运营管理水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缴发放的(补贴)资金,依法取消其合法资质或收缴劳务经纪人证书。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用工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和套取扶持资金的;

2.给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者给转移就业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采取胁迫、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用工的;

5.伪造、涂改、买卖务工合同和凭证的;

6.向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7.参与国家明确规定的违法务工活动及其他不允许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对从事违法劳务经纪活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人社部门依法对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社部门要配备兼职监督检查员,定期不定期对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工作开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了解中介机构、劳动经纪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权力,有查阅必要的资料、对劳动和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权力。专(兼)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此意见中相关条款规定、金额等事项如与新的文件或政策规定不相符,以新文件或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1.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转移就业花名册

      2.永宁县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扶持资金申请表

      3.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转移就业扶持资金明细

      4.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转移就业审核意见

      5.永宁县优秀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报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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