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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简称“三类人员”)外出务工交通补贴
补贴对象:外出务工稳定6个月以上的“三类人员”
补贴条件及标准:外出务工稳定在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各项保险的“三类人员”,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
补贴标准:区内跨县(市)就业每人每年一次性交通补贴200元,跨省(区)就业每人每年一次性交通补贴800元。
2.中小微企业就业帮扶载体吸纳“三类人员”稳定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三类人员”稳定就业的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就业载体。
补贴条件及标准: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产业扶贫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就业载体吸纳“三类人员”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缴费给予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就业帮扶车间吸纳“三类人员”稳定就业一次性资金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三类人员”稳定就业的就业帮扶车间。
补贴条件及标准:鼓励和支持就业帮扶车间吸纳更多“三类人员”就业,对吸纳“三类人员”稳定就业在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吸纳人数给予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资金补贴。补贴标准: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4.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三类人员”就业的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
组织“三类人员”劳务输出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
补贴条件及标准:
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面向“三类人员”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2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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