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116401210100999480/2023-0008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3-15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城镇公益性岗位

安置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且通过市场化手段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困难人员,即城镇长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和低保家庭人员。

在岗待遇: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乡村公益性岗位

安置对象: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等农村劳动力。

在岗待遇: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在岗期间为乡村公岗安置人员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咨询电话:0951-801967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