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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MB16508309/2023-00047
  •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 有效
  • 2023年02月16日
关于印发《永宁县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年02月16日 来源: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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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永宁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永宁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结合我动物防疫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狂犬病、炭疽、牛结节性皮肤病。

(二)免疫要求。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每月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工作。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中小养殖户和散养户采取社会化集中免疫,免疫密度常年保持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动物种类和范围

(一)口蹄疫。对全所有肉牛、羊、骆驼、鹿使用O-A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全年免疫2次。对全县所有奶牛使用口蹄疫0型、A型二价3B蛋白表位缺失灭活疫苗免疫,全年免疫2次。全县所有猪使用猪0型-A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猪口蹄疫0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进行免疫,全年免疫2次。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全县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鸡胚源,H5N6H5-Re13株+H5N8H5-Re14株+H7N9H7-Re4株)进行免疫,全年免疫2次,如国家疫苗毒株更新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毒株疫苗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全县所有羊使用小反刍兽疫疫苗(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进行免疫,春季或秋季集中免疫1次,新生羔羊和补栏羊只及时进行补免。

(四)布鲁氏菌病。全县除种羊、奶羊以外的羊只春季或秋季免疫布鲁氏菌病疫苗1次,我县自行选择使用布鲁氏菌病活疫(S2)或布鲁氏菌基因缺失活疫苗(M5株-90△26株)免疫,对新生羔羊和补栏羊只及时进行补免。种畜场实施净化,奶牛场自行免疫并建立免疫台账提交永宁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肉牛由中心和各乡镇自行组织免疫。

(五)牛结节性皮肤病。全县所有牛使用山羊痘疫苗5倍剂量进行免疫,春季集中免疫1次,新生犊牛和补栏牛及时进行补免。

(六)狂犬病。对农村有主犬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和登记,免疫率不低于50%,登记率不低于80%。

(七)包虫病。根据人间包虫病流行情况,全县所有农村犬每月进行驱虫,全年驱虫12次。

(八)炭疽。对近3年内人间或畜间发生炭疽疫情的老疫区新购入和新生的易感动物,使用Ⅱ号炭疽芽孢苗于春季进行免疫1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对易感动物开展紧急免疫。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强制免疫。2023年动物疫病春季集中免疫从315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秋季集中免疫从9月1日开始10月30日结束。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实际情况,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户)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同时,在集中免疫过程中对圈舍、道路、活畜交易市场等重点区域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毒灭源。

(二)推进“先打后补”。2022年“先打后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在2025年底前逐步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供应。“先打后补”补助资金从疫苗采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应向县政府申请研究解决,并于11月底前向农业农村厅报送“先打后补”落实情况。

(三)加强技术指导。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组织做好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及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

(四)做好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畜牧兽医站、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人员要做好免疫记录统计、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五)落实报告制度。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相关信息按月报告免疫情况,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在集中免疫过程中对畜禽健康状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非洲猪瘟、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动物疫病,发现疑似病例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六)评估免疫效果。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我县动物疫病监测方案,按照常规和集中监测相结合、定期和随机监测相结合的要求,对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进行监测。同时,把免疫抗体水平作为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和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经费支付的重要评价指标,不合格的不予补助。要通过检测免疫抗体水平评价辖区内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和效果,对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进行补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召开后乡镇政府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各乡镇养殖情况制定强制免疫方案,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管理和使用监管工作随机深入养殖场(户)检查指导,解决免疫过程中存在的问,集中免疫结束后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并做好病死畜禽、兽用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二)做好经费支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自治区农业农村相关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2〕639号),协调财政部门,确保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规范合理使用,10月底前完成疫苗经费结算支付,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疫苗使用管理,科学核算疫苗需求数量,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做好疫苗采购、调运和储备工作。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上的要求储存、运输、使用疫苗,加强出入库管理和使用过程监管,保障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冷链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加强检疫监管。永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紧密合作,加强产地检疫、流通监管、屠宰检疫等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引发动物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状况不清楚的不予出证。对跨省调运的种畜禽等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禁止调运未加强免疫和免疫情况不明确的畜禽。

(五)开展宣传培训。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针布病免疫、防护及“先打后补”在“牧运通”系统的应用开展专项培训,指导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防疫人员和养殖场(户)兽医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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