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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205/2019-00129 文  号 永闽政发〔2019〕352号 生成日期 2019-12-11
发布机构 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 闽宁镇 关 键 字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闽宁镇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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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组通〔2019〕11号)《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银川市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银党发〔2018〕2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投资、入股、服务、租赁、发包、征地补偿、生态公益林补偿、退耕还林补贴、财产处置等获得的收入。不列入本收益的有:财政“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等。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旨在扩大本镇各村经济快速发展,并让我镇全部村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以及自我提高的五个“自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闽宁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合作社、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体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对村集体经济体制机制建设不断丰富完善。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发展方向按照益农则农,易养则养、优化组合的思路,因地制宜、因村施策。

第三条严把项目申请、项目审核、项目管理,推行“负面清单制”,综合评估,核定标准,严格资金拨付,规范资金运用。实行绩效评价,落实收益分配原则,推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整合区财政资金,对于集体经济薄弱村进行贴息帮助,按照自筹和区财政投入1:3比例配套资金,坚持“一村一策”、分批分类开展,资金使用周期为3年。

第三章  分配原则

第一条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严禁举债分配。

第二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三条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章程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报镇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成效与激励经营管理人员挂钩,充分调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引导村“两委”干部、经济能人积极参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

第三章  分配范围

第一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五部分:一是用于产业发展,二是用于成员分红,三是用于公益事业,四是用于绩效奖励,五是用于运转经费。

第二条原则上,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最少安排40%以上用于发展生产。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应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确保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的20%用于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分红。分配的收益均为村集体经营性的收入,参与分红的人员必须为确定为本村集体合作组织成员。

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的25%发展公益事业。主要用于乡村建设、改善民生、公共安全、文体活动以及帮扶困难党员、困难群众,资助贫困学生和奖励优秀学生等方面支出。

第五条按照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新增部分的5%作为奖励资金,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村“两委”干部、运行规范、稳定带动增收的产业大户等积极参与、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共同发展、以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给予奖励,进一步激发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引导群众成为脱贫致富的主力军。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可提取不高于10%的比例用于村集体运营合作社或者成立的股权公司必要的办公及村级组织的经费补充以及村集体经济主要领导干部主体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费用。

第七条以下收益不得用于绩效奖励:村集体通过历史积累和简单租赁发包土地、林地、果园、水库、房屋、厂房、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直接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投固报等形式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通过集体林地生态公益林补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贴等财政补助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其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没有作出贡献而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

第八条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可聘请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实施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实行“基本报酬+绩效考核+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励”的报酬补贴制度,具体由村级集体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第九条村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存在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不得对当事人、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和村(社区)“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

第四章  分配程序

第一条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提出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确定收益分配范围、金额、比例、使用方向等,提交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公示七天后无异议,上报镇党委、政府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方案应同时报县农经站进行备案。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式可采用现金发放、增持村集体经济股份或者“EP”卡值充值形式等。

第三条公益部分主要围绕勤劳致富、重教兴家、素质提升、环境卫生、良好家风、社会公德六个方面进行分配。依托“EP”量化工程和积分超市,对本村村民表现进行评分并依据积分情况分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一条镇政府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的实施主体,负责扶持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组织、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条严格执行“村财镇管”财务管理制度,推行会计委托代理、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等制度,强化集体经济依法依规接收监察、审计等监督,坚决防止资金的挪用、侵占、流失等情况出现。接受镇人民政府审查监督,接受县农经站的指导审计。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要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进行收入分配。二是严禁未提交镇党委、政府审核通过进行分配。三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没有经过分析评估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审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四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入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优亲厚友。五是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六是严禁搞“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六严禁”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闽宁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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