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标准最低标准参照永宁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最高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宁政发【2016】16号)执行,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要求,现将2021年12月份临时救助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1年12月16日—12月22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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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索 引 号 | 11640121010100320Y/2021-00390 | 文 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17 | |
发布机构 | 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 | 责任部门 | 李俊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字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是否有效 | 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