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及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按照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永发改发〔2021〕44号)文件批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1.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260元/生.月调整为380元/生.月。
2. 一类城镇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80元/生.月调整为260元/生.月。
3. 一类农村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80元/生.月调整为230元/生.月。
4. 二类农村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40元/生.月调整为180元/生.月。
(二)优惠政策:对特困户和低保户幼儿入园,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向幼儿园申报,经幼儿园核实确定后,其收费标准仍按原优惠政策执行。
二、收费监管有关规定
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收费报告制度。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不得自立项目乱收费。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但必须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各幼儿园自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进行公示,告知家长。
永宁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