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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年12月06日 来源:永宁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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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1. 教育优待

第三十七条 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由其驻地或者其子女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入学(园)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的学位情况优先安排入普惠性幼儿园和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就读。

第三十八条 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部队驻地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按照相关规定,经拟入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可以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

第三十九条  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其驻地或者其子女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转学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的学位情况安排转入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需要转入普通高中学校的,由其子女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转学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子女学习情况和转入学校学位情况予以安排协调就读。

第四十条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经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考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审批后,给予以下政策优待:

  1.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以及烈士子女,中考总成绩加10分。

  2.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立二等功或2次三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子女,中考成绩加8分。

  3. 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子女,中考总成绩加5分。

  4. 入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按照中职学校招生录取办法,优待选择优质学校。

第四十一条  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时,可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 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第四十二条 军人子女和烈士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时,可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优先录取。

(二)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一类岛屿军队单位任职累计满20年的现役干部,驻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岛屿军队单位任职累计满10年的现役干部。子女参加高考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经审批可入军队院校学习。

(三)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条件,在国家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岛屿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以及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成绩在不低于生源所在地有关招生院校所在批次投档控制线以下80分的,可照顾进入长春工程学院、西安邮电学院、西华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烟台大学五所大学试办的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

(四)烈士子女参加普通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第四十三条 退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可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考生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可以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专项专用,原则上不得挪用。

(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三)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和烈士子女、配偶参加成人高考时,可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参加成人高考,可免试录取入学。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三)解放军、武警部队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参加成人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四)烈士子女、烈士配偶参加成人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第四十五条 高校毕业生入伍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第四十六条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相关的教育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四十七条 对上一年度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定岗定位后专业不对口的,在兼顾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收单位提出人选,经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可进行为期1年的融入式带薪脱产教育培训。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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