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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行业主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厅直属各中小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会于2018年3月13日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
2018年3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区基础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第7号令)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各类学习培训。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主要有新入职教师培训、学科和学段教师培训等,分通识课程、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七条 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主要指规定的网络教育培训,还包括国培计划和区级培训,以及市县和校本培训等。
第八条 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九条 根据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习规律和职业特点,实行网络研修和各类专题培训的学习,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网络学习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测试通过,可按规定计入学时。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360学时,原则上每年不少于7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自治区级不少于36学时,市县不少于18学时,校级不少于18学时。
学时登记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登记,采用信息化和证书管理,每年可自主打印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等。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时。原则上自治区级培训1小时记1学时,每年每教师最低需完成36学时,最高可获得48学时;市县级培训1.5小时为1学时,每年每教师最低需完成18学时,最高可获得24学时;校本级2小时为1学时,每年每教师最低需完成18学时,最高可获得24学时。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但未毕业期间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毕业当年学业成绩合格,获得博士学位的继续教育记360学时,获得研究生学历的继续教育记216学时,获得本科学历的继续教育记72学时。
第十五条 新任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试用期每年各类培训不少于120小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时。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六条 在县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完成工作任务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2倍登记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协调联动、分级管理,培训学习结束后,属自治区委托培训机构的直接导入培训学时,属市县培训的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属校本培训的由学校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但必须在5年内完成。
第十九条 加强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过程管理,对学时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时的教师,取消其学时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时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评优选先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教师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学校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费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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