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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100056K/2024-00010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2-26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交通运输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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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全区公路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提升全区公路管养监管效能,推进全区路网运行深度融合,实现全区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进一步压实公路管养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含PPP项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管养的监管

第三条监管主要包括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监管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决策科学、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统筹全区公路一体化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公路管养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公路管养有关制度、办法、目标任务;负责全区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督查落实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有关公路管养相关规定和要求。督促市、区)落实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主体责任;督促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养单位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公路管养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全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管养工作。具体负责全区公路管养工作的业务指导,日常检查,目标考核和技术状况抽检工作;具体承担全区PPP项目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招标、标后履约的监管及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县道、乡道、村道的管养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作为收费公路管养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收费公路管养政策宣贯和落实;负责所辖收费公路日常养护、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所辖收费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所辖收费公路技术状况和服务能力检查评价工作;负责建立所辖收费公路养护数据库;负责落实交通运输部、自治区关于收费公路管养的其他专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收费公路监管

第十条  收费公路监管主要包括: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公路养护管理、桥梁隧道养护管理、服务区管理、资金保障、安全运营与应急管理、路域环境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年度计划和养护目标要求,做好收费公路日常养护和检查考核工作。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开展收费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每年12中旬前将评定结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公路管理中心。

第十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年度养护目标要求,做好养护工程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同时按程序做好工程审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工作。

第十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开展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健全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推进智能化养护管理工作。每年12中旬前将《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公路管理中心。  

第十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服务区管理制度,细化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开展场区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等工作,向社会公众提供连续的基本服务。

第十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保障养护资金需求,保证日常养护、养护工程、路网服务保障、公路技术状况检测等所需资金,确保收费公路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水平和抗灾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按照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常态化开展收费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精细化提升收费公路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完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装(设)备和物资储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和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第十八条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监督与考核暂行办法》对收费公路养护目标资金保障、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检查考核桥隧管理、服务区管理、养护工程管理、安全运营与应急管理、专项工作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PPP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PPP项目各阶段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PPP项目公司应做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的日常管理,积极配合各项目职能部门督导检查,加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章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监管

二十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监管主要包括:日常养护规范化管理,养护工程规范化管理,路况服务质量。

二十一  日常养护规范化管理包括:日常保养,日常巡查,月、季、年度考核工作,路基、路面、桥梁、隧道评定工作,养护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公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营情况、养护档案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  养护工程规范化管理包括:养护工程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库的建立情况;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招投标、施工过程管理、农民工管理、工程验收、信用评价、资料管理等规范化管理情况;养护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  路况服务质量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公路沿线设施、绿化养护质量情况;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总体技术状况、MQI优良路率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公路应急抢修、保通保畅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对各派出机构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及路况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五章  农村公路监管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监管主要包括: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四好农村路”相关政策、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公路养护管理、桥梁养护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严格落实农村公路管养主体责任。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精干实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确保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养护及时

第二十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检查考核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

二十九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路况评定结果以及养护管理目标,科学合理制定下一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并于8底前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和宁夏公路管理中心。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下达的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当年项目当年完成,并适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和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十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规定,开展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健全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推进智能化养护管理工作。每年12中旬前将《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公路管理中心。  

第三十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和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修复病害、消除隐患。发生突发应急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道路通行。按照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四次全会要求,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常态化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大力提升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能力。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确保工程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自治区交通运输委托第三方对各地实施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质量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检。

第三十三条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对各市、(区)上报的年度养护工程计划进行审核,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现场复核,科学、合理安排年度养护工程计划提供支撑

第三十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市、县(区)评定及检测结果进行抽检。一、二级公路每年自动化检测比例为100%,三、四级公路每年自动化检测比例为33%大、特殊结构、特别重要桥梁每年按30%比例进行检测,其它桥梁每年按10%比例进行检测。

第三十五条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监督评价暂行办法》对全区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章  公路运行协调

第三十六条各级公路管理养护单位要紧盯全区公路联网、补网、强链要求,统筹收费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项目库的管理,强化互联互通和一体融合衔接,补齐全区公路特别是农村公路管养短板,持续提升路网整体通行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十七条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动态开展路况自动化检测,建立全区公路技术状况评价制度,定期对收费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公路运行年限、交通流量状况和实际运行状况等因素,向各级公路养管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养护意见。

第三十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牵头完善全区公路养护大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全区公路技术状况基础数据库和公路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分析收费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各路段在交通量、技术状况、服务水平、通行情况等主要指标的差异,科学确定项目实施时序养管年度计划、投资决策以及中长期规划,推进全区公路养护管理科学决策体系建设。

第三十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要加快建立完善日常养护市场化考核评价和养护工程后评价机制。指导市、县深入推进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市场化改革。规范和细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专家评审组织工作流程,为培育成熟的养护市场主体和规范全区公路养护市场化奠定坚实基础。

四十条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交等部门(单位)的沟通协作,建立稳定融洽的联勤联动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强化公路保畅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全区公路安全畅通。

第七章  监督考核应用

四十一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受自治区交通运输委托,采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区公路的路况水平、服务质量和运行管理情况等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评价分为专项评价和年度评价。专项评价是对全区公路的技术状况水平的评定,年度评价是年终对全区公路的路况水平、服务质量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四十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主体责任单位要限期整改。对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和影响公路使用功能的病害,现场管理不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问题,责任单位要根据检查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送至检查单位。在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检查单位报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法进行处置。

第四十  每年12月底,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全面汇总年度内对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监督考核情况,形成意见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研究后,将考核结果抄送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第四十  自治区交通运输根据监督考核意见进行结果运用,具体包括:通报表扬、挂牌督办等方式。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可采用依法罚款、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等处理措施。养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等从业单位的信用监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农村公路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市、县(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在安排下年度奖补资金时,依据相关规定采取核减或不予安排等措施

第八章  

第四十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2310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027日。



政策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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