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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0MB1C790576/2023-00123 文  号 银生态永发〔2023〕12号 生成日期 2023-05-12
发布机构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印发《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关于开展 钢结构、家具制造行业生态环境专项 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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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大队:

现将《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关于开展钢结构、家具制造行业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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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生态环境永宁分局关于开展钢结构、家具制造行业生态环境

专项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钢结构、家具制造行业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促进钢结构、家具行业规范化治理,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执法能力、专业能力,达到执法练兵的目的,切实推行“服务+执法”的监管模式,指导帮扶企业开展规范化治理,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覆盖永宁县域所有钢结构企业、家具制造企业(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检查时间

2023年3月20日至8月31日。

四、检查内容

(一)重点打击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及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不到位等环境违法行为,紧盯环保审批手续、验收意见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参照附件4)。

(二)围绕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验收等方面检查企业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三)严厉打击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检查移动式焊接烟气集气罩、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运行情况,喷漆房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空间产生的废气是否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处置

(四)严厉打击固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检查危险废物库房建设、贮存是否规范,标识、台账、制度是否规范,管理程序是否规范,一般固废管理、贮存、处置方式是否规范

(五)检查企业含VOCs物料、产品的贮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等涉及无组织排放工况运行情况,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是否得到有效收集,并督促企业定期自查。强化源头控制,鼓励企业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减少污染物排放。

(六)检查企业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环保设施处理工段是否配备相应应急物资,是否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环境安全培训。

五、任务分工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分两组,对全县钢结构企业、家具制造企业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起底式”执法检查,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及时发现企业环境风险隐患,切实督促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质量。具体分工如下:

第一组:

副组长:海万军  吴延岭

  员:柳    章晓洁  王晓明  马敏琦      朱红洁  李娇娇  王丽丽

第二组:

副组长:杨    刘建武

  员:王    周淑红      孙海艳          党佳德  王亚楠  王展鹏    

依据永宁县钢结构企业名单、永宁县家具制造企业名单进行区域划分,第一组主要检查任务是永宁县家具制造企业名单前48家企业,第二组主要检查任务是永宁县区域内全部钢结构企业和永宁县家具制造企业名单后48家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规范执法流程。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和移动执法APP,确保执法视频和检查笔录上传率,加强“一证式”执法清单使用,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

(二)优化执法方式。坚持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差异化执法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切实促进企业守法。不符合条件的依法立案调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或虽尚不构成犯罪,但符合拘留规定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后督查。建立专项执法检查清单台账,达到整改期限后及时开展后督查,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问题整改,避免问题未得到有效整改,杜绝死灰复燃。全部工作档案资料由孙海燕、党佳德进行整理、存档。

(四)推进企业规范化治理。以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为契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必须做到持证排污,确保污染设施正常运行,同时,改善厂容厂貌、厂区环境,原料、产品分区规范贮存,检查修复跑冒滴漏等生态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提升企业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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