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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环规发〔2021〕2号)精神,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银川市2021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银川市第一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通知》(银生态发〔2020〕46号)《关于印发<银川市第二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通知》(银生态办发2020〕83号)同时废止。
附件:银川市2021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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