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晟峰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宁夏晟峰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金属幕墙材料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的申请》已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核算,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你公司申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即颗粒物排放量控制在0.608t/a,VOCs排放量控制在0.8425t/a。
2.根据自治区最新下发的《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等文件,新(扩、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不再进行总量指标无偿调控。
3.在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中要求配套建设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范围内,并按照银川市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计划做好污染减排工作。
4.此批复不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依据。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2022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